索引号 3212900017/2025-223144 分类 政府文件 重大建设项目
发布机构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8-07
文号 泰高新政办〔2025〕13号 时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拨投结合”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8-07 16:08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拨投结合”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拨投结合”项目管理办法

为引领我区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重大突破,大力吸引海内外先进技术,对与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国创中心)、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泰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产研院)合作的各类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称“重大创新项目”)采取“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为规范相关管理,参考《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结合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拨投结合”,是指将用于项目研发的财政资金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

第二条  产业重大创新项目主要包括:具有广泛市场应用前景的原创性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可填补国内空白,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项目;需跨领域联合实施的重大集成技术创新项目;产业重大关键装备技术创新项目。

第三条  设立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原则上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按需预算保障和动态管理。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政府)指定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工科局”)作为“拨投结合”专项资金拨付主体。鼓励项目拟落户园区镇街的国有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积极参与项目投资、转股等运营工作。

第四条  重大创新项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模式组织实施。主要分为立项论证、项目公司组建、项目支持资金拨付、权益实现四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五条 重大创新项目的立项论证由省、市产研院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形成相关报告,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里程碑节点、研发任务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等关键内容,由省、市产研院审核通过。

区党工委(区委)科创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科创办”)依据省、市产研院的决策结论,报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跟投。对立项的重大创新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第六条  重大创新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国创中心/省产研院、市产研院项目经理聘请条件,项目团队分工合理,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和企业管理能力。

(二)核心技术具有先进性,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清晰、可依法取得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三)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商业模式清晰,财务测算合理。

(四)项目团队应注册成立以团队持大股的多元投入机制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对拟引进采取拨投结合方式支持的重大创新项目,研发合作资金由国创中心/省产研院、市产研院、区级资金按1:1:1比例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段拨付。

第八条  重大创新项目实施阶段的研发工作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公司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有限公司”)、泰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产研院有限公司”)、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区国有公司)与项目团队合伙人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共同另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项目团队占股原则上不高于90%。注册资本金以现金方式缴纳,省产研院有限公司、市产研院有限公司、区国有公司认缴的出资在项目团队合伙人企业实际缴纳出资之后按约定同比例实缴到位。区国有公司可委派董事参与项目公司重大决策,也可委派监事监督项目公司运营。

第九条  项目公司须制订清晰、具有实施性且有利于创新 的员工激励机制。研发合作期内,原则上项目团队不得转让其股权。

第十条  重大项目的研发合作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发合作资金按里程碑分阶段进行拨付。区级资金对单个项目累计支持的研发合作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3,且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投入资金总量的10%。

第十一条  项目支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技术购置费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转让、权利许可技术服务、咨询等购买。

(二)设备、材料等固定费用。主要用于研发及中试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购买或租赁。

(三)场地费用。主要用于研发所需的实验室办公场地的租金、装修、物业等。

(四)人力资源费用。主要用于直接参与项目研发人员的劳动报酬、五险一金等。

(五)外协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给项目公司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费用。

(六) 其他可变成本。主要包括项目公司日常运行所需的办公、差旅、会议、水电、燃油动力等费用。

第十二条  重大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研发目标变更、经费预算调整、研发合作资金返还、核心人员更换等重大事项,项目公司(团队)须向国创中心/省产研院、市产研院申请实施评价检查,报区科创办审议,区科创办向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备。

第十三条  重大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如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以及向项目公司的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发生违背公允定价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发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开展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各资金拨付主体实际投入的研发合作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转化。具体转化方式包括:

(一)股权转化:指以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方式使省产研院有限公司、市产研院有限公司、区国有公司与其他参与方获得项目公司的相应股份。区国有公司应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是否承接区级财政拨付的研发合作资金本息(利息按照研发合作资金到账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的股权。

(二)资金返还:指项目公司向国创中心/省产研院、市产研院、区工科局与其他参与方返还研发合作资金。

第十五条  区项目支持资金的权益转化方式由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会同其他资金拨付主体与项目团队协议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研发合作资金的股权转化遵循以下原则:

(一)转化的股权比例按照应转化的研发合作资金本息(利息按照研发合作资金到账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项目公司股权融资投后估值中所占比例计算。特殊情况可按项目公司各出资方协商确定的比例转化。

(二)省产研院有限公司、市产研院有限公司、区国有公司与其他参与方获得股权的对价为零元或者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价格。

(三)股权转化的交割原则上应与对应轮次股权融资同时完成。如果交割时间不一致的,应确保省产研院有限公司、市产研院有限公司、国有公司与其他参与方应得的股权比例不被此轮融资稀释。

第十七条  资金返还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返还的金额为应返还的研发合作资金按12%的年利率计息后的本息之和。

(二)资金返还的交割应于外部投资资金进入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重大创新项目在研发合作期内,有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由项目公司先提出项目研发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工作由国创中心/省产研院、市产研院会同区工科局、落户园区镇街及其他参与方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审计。研发合作期结束时,研发合作资金未能实现权益转化的项目,应进行结题验收,省产研院有限公司、市产研院有限公司、区国有公司与其他参与方保留对研发合作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区工科局会同投资平台对研发合作资金权益转化进行跟踪监管。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做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决策程序要求,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工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