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900017/2024-223136 | 分类 | 政府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10-23 |
文号 | 泰高政规〔2024〕2号 | 时效 | 自2024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高水平建设农业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2024年第9次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关于高水平建设农业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投入支持力度,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高水平建设农业强区,确保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更加坚实步伐,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农业园区提档升级。设立省级农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鼓励园区积极上争政策、试点、创建,按实际获得上级资金的3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创建、重大基础设施与物质装备投入、优质项目招引、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种业种苗孵化、智慧农业等,每年不超过600万元。
二、支持农业重大项目建设。(1)对当年总营收首次突破2亿元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2)鼓励企业投资,对当年被纳入“江苏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管理系统”的新建项目,每个项目奖励建设单位0.5万元;对年内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建设单位1万元。(3)提高项目质效水平。对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重大项目、列入省农业农村厅重点监测服务的重大项目、已开工的央企或外商投资项目和已开工的农业科技创新或成果转化类项目,每个项目奖励建设单位5万元。以上(2)(3)奖补可累加,仅适用于当年新建项目,单个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当年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农业科技赋能创新。(1)当年获批省级现代农业科技综合基地类、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综合展示基地的,奖励10万元、5万元。(2)当年被认定为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的核心经营主体,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奖励5万元,市级荣誉奖励2万元。(3)对国家、省级畜禽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场、库),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对国家、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场、库、区),给予保种和扩种奖励,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四、支持富民强村帮促。(1)对初次被认定为区就业帮促基地、帮促车间的企业(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2)对所售产品初次认定为省、市级消费帮促农产品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3)对规范运营、安装使用直连直报系统的消费帮促专馆专区,专馆一次性奖励3万元,专区一次性奖励2万元。(4)对电子商务发展特色明显,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产品为主,电商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行政村(涉农社区)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补资金,全区不超过2家;对于开展农产品、农产品加工产品网络销售且年网络销售在50万元-300万元的小规模农村电商经营主体,按年网络销售额3%,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万元的奖补,全区不超过5家。
五、支持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1)获批种植业或初加工绿色食品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获批种植业有机产品且具有一定规模(粮油种植≥50亩,蔬菜种植≥20亩,水果种植≥30亩)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获批精深加工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8万元的奖励;获批养殖业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8万元的奖励;获批地理标志农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2)入选农业品牌目录(区域公共品牌和企业品牌)、名特优新农产品等农产品品牌或荣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六、支持农业绿色生产。对推广绿色生产,种植面积100亩(含)以上的水稻田,应用绿色防控产品,给予不超过25元/亩的生产补贴,总额不超100万元。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在省级、市级高产竞赛中获奖的分别补贴2万元、1万元。
七、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承担国家、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基地,分别奖励相关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5万元/个、3万元/个;承担市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奖励相关农业经营主体3万元/个;承担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省级农业地方标准,奖励相关农业经营主体2万元/项;承担市级农业地方标准,奖励相关农业经营主体1万元/项。
八、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培育。(1)当年获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按泰州市“双倍增”政策由市级奖补;当年获得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当年参加省、市监测并通过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0.3万元、0.1万元。(2)对连续3年以上稳定从事粮油种植且种植面积不低于300亩的家庭农场,对家庭农场主缴纳的养老保险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根据每人年缴纳标准的3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年缴纳标准低于5000元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九、支持农业宣传推介。(1)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乡村休闲旅游类荣誉的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主体当年获得多个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只奖励一次。(2)对参加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农业展销会、招商引资对接会的农业相关经营主体给予补贴,参加泰州市新高、海陵、姜堰区内的展会每次补助500元,兴化、泰兴、靖江市内的展会每次补助1000元,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参加江浙沪地区(除泰州市)展会每次补助3000元,其他省、市每次补助5000元,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统筹100万元,用于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工作,主要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等方面的乡村建设,着力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三乱”整治(包括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整治等工作。
以上“十条”,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已享受过区级(含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补。同一家企业(含母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不得多重名义申报。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奖励主体是镇街、村居的,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等支出。当年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享受该政策。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适用对象为2024年度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主体。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供销总社与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