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内容:市民咨询关于户口可不可以迁回原地的问题?
来电时间:2026-04-01
答复内容:根据《泰州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章 迁移登记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
(一)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本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应提交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应提交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等材料,投靠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予以核查或提交申请人书面承诺。对本人在原籍农村有合法稳定住所,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入所在村(社)委社区家庭户或社区集体户。
答复部门: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公安分局
答复时间:202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