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203破59号
2024年11月14日,经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兴港鸿伟汽贸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2024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指定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兴港鸿伟汽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兴港鸿伟汽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20日前,向江苏兴港鸿伟汽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江洲路89号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鞠新铭,联系电话:13809011780;联系人:钱海燕,联系电话:1515266614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兴港鸿伟汽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兴港鸿伟汽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江苏兴港鸿伟汽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人员应配合江苏兴港鸿伟汽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申报结束后,本院将择期召开江苏兴港鸿伟汽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开会时间将另行发布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