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信息来源: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21 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1203破2号    

经申请执行人吴国华、吴晓曦申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决定将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1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1月23日,本院指定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为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3月15日前,向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华润置地星座22楼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笑颖,联系电话:158052675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人员应配合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申报结束后,本院将择期召开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开会时间将另行发布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