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21017/2023-01799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3-04-25
文号 时效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关于对房屋征收拆除企业实施登记备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4-25 16:29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已取消的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申请建筑业资质问题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97号)的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有意在本区从事房屋征收(搬迁)项目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实施登记备案。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登记的单位应具备条件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含拆除)。

二、申请登记须提供的资料

1.房屋拆除企业登记表(见附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拆除);

3.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备案单位联系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7.企业人员花名册、从业资格证明及社会保险凭据。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名,安全员不少于2名;

8.泰州市区范围内固定办公用场所使用证明;

9.2020年1月1日至今,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范围内从事房屋拆除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未经征收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佐证材料需经属地镇(街道)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10.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并盖章,原件核验后退还。

三、安全保证金

为加强征收(搬迁)项目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保障施工安全,备案企业须提供壹佰万元的安全保证金凭证。安全保证金以银行定期存单方式代存,到期按银行计息连本带息退还企业。

1.新备案公司提交材料,按第一条和第二条执行;若去年在我区备案的公司,今年继续备案,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备案单位联系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携带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授权委托书。

2.备案名录建立后中途申请退还保证金的企业,即取消当年度备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3.在原弘祥公司缴存50万保证金未退还的企业,若本次继续申请备案,由申请单位出具承诺,经弘祥公司确认后,本次仅需缴存50万保证金。

4.有结转项目未全部完成拆除的企业,如本次不再申请备案,需出具书面申请,放弃标段范围内剩余房屋的拆除工作。区征收中心审核同意后,退还原备案保证金。

四、登记备案受理时间

时间:2023年4月26日-2023年4月28日

地点:高新区(高港区)鑫泰写字楼819室

联系人:戴兵;联系电话:15052887900

附件: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房屋拆除企业备案登记表.doc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