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21017/2022-00575 | 分类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 |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24 |
文号 | 时效 |
(一)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研究提出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依法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且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承担全区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措施、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且组织实施。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且组织实施。推进全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且组织实施。编制全区住房发展规划和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且组织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人才住房保障、住宅产业化和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并且组织实施。
(四)承担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指导、监督管理、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且组织实施。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参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五)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 建筑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并且组织实施。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六)承担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且组织实施。负责和规范全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七)承担监督指导全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政策措施并且组织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古典园林保护修复、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等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八)承担指导和规范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参与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且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九)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等并且组织实施。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以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且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标准,参与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且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实施建筑业技术政策。参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省、市、区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等工作。根据上级规定,审核推荐市级以上优质工程。
(十一)承担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计划以及政策措施并且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指导、监督、考核镇(街道)城市管理及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且实施全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等专项规划。拟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措施,负责全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城市粪便等生活生产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承担城市市容管理的协调、指导和依法检查工作。按职权和程序负责全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负责全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建设的专项规划,按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助做好数字化城管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法治宣传。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十二)完成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