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21041/2022-00946 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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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机构职能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12-24 10:44 浏览次数: 字号:[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乡村振兴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市委、区党工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乡村振兴和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三农”、乡村振兴和水利工作发展战略,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乡村振兴和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和年度计划。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协调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推进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长效机制,探索缓解相对贫困的有效路径。建立健全扶贫工作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扶贫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办法。负责全区扶贫开发宣传、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区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扶贫基金会工作。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农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推广休耕轮作提高耕地地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且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协调渔业生产安全搜救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种子、农机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市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且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走出去”、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开放型农业发展,协助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区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江岸滩涂治理和开发的专业(项)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十六)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和保护,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区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且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论证和按规定报批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十七)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行业用水标准的实施。组织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八)拟订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区级财政性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九)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负责城市水利工程的建设。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稽查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指导全区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河口及江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大中型灌排工程等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且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且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预案,按程序报批并且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三)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水利信息化和全区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十四)负责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查处区管河道和规定权限内长江涉水违法行为,协调、仲裁水事纠纷。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牵头负责其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承担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完成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长江治理与保护。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区交通运输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分局做好渔船检验相关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