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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胡庄镇 发文日期 2024-05-11
文号 时效
泰州市胡庄镇采购和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胡庄镇 发布日期:2024-05-11 10:33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和项目招投标程序,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等国家、市、区有关招投标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村(社区)投资工程项目,货物、第三方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招标的事宜。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投资项目利益,加强监督,实施长效管理。

第五条  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含水利)、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经济发展局(含审计)、为民服务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参与、监督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采购和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国有性质投资或财政预算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省政府令第120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以上项目必须进入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管。

第七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泰州市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60万元-400万元的工程类、30万元-200万元的货物采购以及30万元-100万元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等服务类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和采购项目,经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施工清单或采购内容,填报《胡庄镇项目招投标申报单》(附件1)后,由招标办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按目录要求履行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镇级、村(社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至60万元(不含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以及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等服务类项目,报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施工清单或采购内容,填报《胡庄镇项目招投标申报单》(附件1),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镇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和货物采购以及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等服务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设计、施工清单或采购内容等,报经镇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三家以上单位,由招投标办牵头,采取简易程序直接比价,按质优价低原则确定施工或服务单位。

第十条  镇级单项估算价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和货物采购以及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造价预算除外),统称零星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预算,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请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牵头开展询价,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经济发展局(审计)、财政局、党政办等共同参加,按质优价低原则确定施工或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村(社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和货物采购以及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等服务类项目,由镇农业农村局指导各村(社区)“两委”按程序和要求决策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填写《胡庄镇项目招投标申报单》(附件1),镇招投标办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程序,确定施工或服务单位。

村(社区)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工程项目和货物采购、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等服务采购类零星项目,由镇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村(社区)“两委”按程序和要求决策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开展询价,按质优价低原则确定施工或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镇级、村(社区)抢险、救灾类工程项目,统称应急项目。

镇级应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后,报经镇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牵头,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党政办、财政局、经发局(审计)等部门参加询价,按质优价低原则确定施工或服务单位后先行实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审计,以审计核定价进行结算。

地下管网、窨井等隐蔽类建设工程的抢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第三方服务机构及村(社区)现场确认,镇纪委跟踪监督,签署工程量清单后按程序实施。

村(社区)应急项目,由村(社区)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由主管部门参照镇级应急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经上级批准监管部门的。

第十四条  不招标项目发包,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签订合同,报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镇纪委监督。

第四章  招投标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镇级招投标项目,由镇主管部门向镇招标办提交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决策意见或领导批示、招标事项、招标内容和范围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相关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填写《胡庄镇项目招投标申报单》(附件1),镇招标办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村(社区)2万元以上采购、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符合选聘条件的范围(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专业代理机构)内择优选取。 

第十七条  招标主体单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标后监管

第十八条  镇、村(社区)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村(社区)履行行为主体第一责任人义务,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组织签订合同,各村(社区)合同内容须经主管部门和司法所审核。

第十九条  镇级工程类项目,由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依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牵头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全程监管和竣工验收。村(社区)2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局、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实施全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有序推进。镇级其他采购、服务类项目由各主管办局负责监管,并牵头验收小组验收。

村(社区)2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和其他采购、服务类项目,由镇农业农村局指导,各村(社区)“两委”按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管、验收。

第二十条  依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经济发展局(审计)牵头第三方审计服务机构,加强对镇级工程项目的审计审核工作。审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不符合付款条件的,一律禁止付款。相关单位擅自改变付款条件或伪造付款条件提前付款的,将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村(社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由经济发展局(审计)依照农业农村局审核结果开展。

第二十一条  镇、村(社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全过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整理并签署意见后以“一项一档”方式永久存档,村(社区)项目移交各村(社区)负责存档。

第六章   廉政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标或承包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应当保持与投标人和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与工程项目有关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投标人、招标服务人员就工程价格、设备价格、品牌等与招标有关的事项进行私下活动、商谈或者达成默契,相互串通,徇私舞弊;

(四)不得利用管理工作的便利,指定或介绍货物、材料供应商,不得在已招标总承包项目中指定专业分包单位;

(五)不得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法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不得与招标服务单位、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

(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  镇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镇纪委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原《泰州市胡庄镇招投标管理办法》(胡政发〔202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