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管委会(区政府)及党政办公室文件;
2.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3.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
5.党政办公室预算、决算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mc.gov.cn;
2.政务新媒体:“泰州高新发布”微信公众号;
3.相关查阅场所:泰州市高港区图书馆(泰州市高港区港城路1-1号西南方向130米)。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可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cmc.gov.cn)上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本。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1. 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邮寄至“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邮寄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港城路8号,邮编:225321。
2. 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申请编号、密码,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子政务中心是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和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港城路8号,咨询电话:0523-86966000,邮政编码:225321。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子政务中心办公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港城路21号,咨询电话:0523-86966228。作息时间:1月1日-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10月1日-12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五、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