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20882/2021-00902 | 分类 | 政府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6-23 |
文号 | 泰高政办发〔2021〕26号 | 时效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高港区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泰州市高港区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的决策部署,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改革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构建符合我区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
(二)基本原则
城乡融合、服务一体。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实现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统筹考虑政府事权、资金来源、受益群体等因素,合理确定管护主体,保障管护经费。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不同类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特点,科学制定管护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管护模式,有序推进管护体制改革。
建管并重、协同推进。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统一谋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建立有利于长期发挥效益的管护实施方案。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落实到位,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23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在全市率先实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到2030年,全区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
(四)实施步骤
1.2021年6月底前
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家底,理清现有管护制度。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区政府出台高港区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管护清单和工作责任清单。
2.2021年7月—2021年12月
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城乡一体化改革为试点,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建设。区城管局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办法和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明确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设施管理模式和管护主体,制定具体管护标准,落实相应管护经费保障,建立健全配套激励考核机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修订完善现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的基础上,参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办法和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初步建立起相关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3.2022年1月—2022年12月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先行建立起“公益性、问题突出、产权归属村集体、老百姓最关心”等范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并逐步修订完善本领域所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明确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设施管理模式和管护主体,制定具体管护标准,落实相应管护经费保障,建立健全配套激励考核机制。2022年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制定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报区政府。
4.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各镇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通过统一城乡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城市改革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延伸到农村,各镇街选抓一个示范村,打造城乡一体化管护典型样板,不断积累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改革,建立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理机制,在全市率先实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5.2024年1月—2030年12月
各镇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已制定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建立健全清晰明确的设施管护台账信息体制,确保全区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
二、建立管护责任体系
(一)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参照《江苏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制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明确设施类别、设施名称、管护内容和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度,以及有关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政策等,具体履行农村公共服务、水利、道路、绿化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和监督责任。(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分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快制定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推进管护信息化、智慧化,促进各类设施安全有效持续使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分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
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承担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要建立村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管理协会,对于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如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的,村级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强化运营企业管护责任
供水、燃气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级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社区综合服务、殡葬服务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要承担所属设施管护责任,建立制度、责任到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支持指导)
(五)落实受益者责任
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健全分类管护机制
(一)完善非经营性设施管护机制
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服务、水利、绿化、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区级、镇街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鼓励各镇街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鼓励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经济困难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分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准经营性设施管护机制
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区级、镇街和经济实力强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运营企业应控制成本、提高效益。(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经营性设施管护机制
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分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以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管护为试点,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各镇街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的设施类别、工作路径和时间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完善管护配套制度
(一)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
2021年6月前,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按照明确主体、明晰权责、落实责任原则,科学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形成清晰明确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台账,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所在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供水、燃气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区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
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要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分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
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可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负责维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分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资金保障机制
(一)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区各级财政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
按照中央、省、市政策要求,落实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规定,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按照一定比例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通过提取村级组织公益金和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等方式积极筹措管护资金。(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
正确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民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制,成立高港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区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各镇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新管护体制机制,合理把握改革节奏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平稳有效落地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制定标准、优化规范,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强跟踪评估,开展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分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
开展运营质量和服务效果检查,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全省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好试点示范
各镇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选择本行业、本区域内具备条件的镇街、村开展改革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改革,防止一哄而上、急躁冒进。要及时梳理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分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宣传引导
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和接受“村级公益事业需村民共同出力出费”、“自己的家园自己建设自己管护”等道理,同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宣传,通过让农民群众说身边的事、讲自己美好家园的故事等形式,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引导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
附件1:高港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分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附件2:高港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
序号 | 公共设施 类 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管 护 内 容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 单 位 | ||
1 |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类 |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 1.240L垃圾桶 | 1.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布点配置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还应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要求相适应; 2.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干净整洁、功能完好、美观适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根据使用情况有破损时及时更换。 | 镇街、村(社区) | 区城管局 | |
2.双胞胎垃圾桶 | |||||||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机具)和运输车辆 | 1.垃圾清运车辆 | 1.应按分类收集作业的需要配备,不得混装混运; 2.收集机具应分类标识清晰、外观干净整洁、无残缺和破损; 3.分类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车辆密闭、标志标识清晰。 | 区城管局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 ||||
2.电动平板车 | |||||||
压缩式垃圾转运站(镇) | 垃圾压缩站 | 1.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合理选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2.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车辆通行等方面要求; 3.具备喷淋除臭、数字监控、渗滤液收集功能;兼顾可回收物分拣、有害垃圾暂存等。 | 属地镇 | ||||
2 | 交通运输类 | 农村公路 | 1.农村公路(县道) | 1.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桥梁和隧道等管理和养护; 2.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停车亭、客运站等运输设施以及停车区、驿站等服务设施)、绿化等管理和养护; 3.农村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养护安全作业等管护工作。 | 区交通运输分局 第三方委托公司 | 区交通 运输分局 | |
2.农村公路(乡村道路) | 镇街 | ||||||
3.农路桥梁(县道) | 区交通运输分局 第三方委托公司 | ||||||
4.农路桥梁(乡村道路) | 镇街 | ||||||
5.交安、绿化(县道) | 区交通运输分局 第三方委托公司 | ||||||
6.交安、绿化(乡村道路) | 镇街 | ||||||
3 | 农村水利 | 农村河道 | 农村河道 | 1.围绕“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加强河道水系连通、清淤疏浚、堤防加固、岸坡整治,加大河道长效管护力度。 2.加强灌区渠首工程、骨干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的建设、维修养护及管理。 | 镇街、村(社区) | 区水利局 | |
农村供水 | 农村供水 | 加强农村供水水厂、水源地、增压站、供水管网及附属建筑物的建设和管护。 | 自来水公司 | 区住建局 | |||
农村生活污水 | 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 | 加强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维护、运营管理、安全检查、日常检测等管护工作。 | 区住建局 泰州港中水务投资 有限公司 | ||||
4 | 农田基础设施 | 农田水利及田间配套工程设施 | 1.排涝站(1个流量以上) | 1.田间灌溉和排水设施; 2.田间道路及农桥; 3.农田林网; 4.输变电线路及配套设施。 | 镇街、村(社区) | 区水利局 | |
2.排涝站(1个流量以下) | |||||||
3.节制闸(含圩口闸) | |||||||
4.灌溉站 | 村(社区) | ||||||
5.硬质渠道 | |||||||
6.农田道路 | 村(社区) | 区农业农村局 | |||||
7.农田桥梁 | |||||||
5 | 教育类 | 学校(幼儿园) | 校舍 | 落实校(园)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校(园)舍安全。 | 学校(幼儿园) | 区教育局 | |
6 | 体育类 | 农村室内外公共体育设施(包含体育场(馆)、场地、器材和设备 | 篮球架、健身路径等体育器材 | 1.体育设施的开放、管理、巡查、报修、维护和更新; 2.防止体育设施被侵占和随意拆除。 | 村(社区) | 区文体旅游局 | |
7 | 养老类 |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 敬老院 |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及存量设施的日常运营,以及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 | 镇街 | 区民政局 | |
8 | 殡葬类 |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 1.口岸街道田河烈士陵园敬先堂 | 乡镇及村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存量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 镇街 | 区民政局 | |
2.刁铺街道公益性公墓 | |||||||
3.永安洲镇逸仙园(公墓、骨灰存放) | |||||||
4.许庄街道人文园 | |||||||
5.白马镇泰州市白马墓地有限公司 | |||||||
6.大泗镇大泗陵园(含骨灰存放堂) | |||||||
7.胡庄镇陈隆村农村公益性墓地 | |||||||
9 | 社区服务类 |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 1.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 农村综合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功能设置、日常运营的监督管理。 | 镇街,村(社区) | 区民政局 | |
2.公厕 | 村(社区) | 区农业农村局 | |||||
10 | 文化类 |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乡镇综合文化站; 乡、村文体广场。 | 1.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 1.功能健全、管理规范、开放正常; 2.公益岗位和公共服务落实到位; 3.无设施被挪用、挤占、拆除等现象。 | 村(社区) | 区文体旅游局 | |
2.乡镇综合文化站 | 镇街 | ||||||
3.乡、村文体广场 | 镇街、村(社区) | ||||||
11 | 卫生健康类 | 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室 | 1.乡镇卫生院 | 医疗卫生设施设备按标准配备,正常运行使用。 | 镇街 | 区卫生健康委 | |
2.村卫生室 | 选址符合要求,医疗卫生设施设备按标准配备、正常运行使用。 | 村(社区) |
附件3:高港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部门/单位 | 工 作 内 容 | 完成时限 |
1 | 发改委 | 1.制定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 2021年6月 |
2.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 | 2030年12月 | ||
3.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全省信用管理体系 | 长期坚持 | ||
2 | 区财政局 | 1.按相关政策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2022年9月 |
2.协调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 | 2030年12月 | ||
3 | 区自然资源 和规划分局 | 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 2021年6月 |
4 | 区城管局 | 1.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底数,理清现有管护制度 | 2021年6月 |
2.制定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办法、考核机制和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并报区政府 | 2021年12月 | ||
3.持续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建立健全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并管护到位 | 2030年12月 并长期坚持 | ||
5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底数,理清现有管护制度 | 2021年6月 |
2.初步建立起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 | 2021年12月 | ||
3.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并报区政府;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 | 2022年9月 | ||
4.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 | 2023年12月 | ||
5.持续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并管护到位 | 2030年12月 并长期坚持 | ||
6 | 区交通分局 | 1.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底数,理清现有管护制度 | 2021年6月 |
2.初步建立起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 | 2021年12月 | ||
3.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并报区政府;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 | 2022年9月 | ||
4.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 | 2023年12月 | ||
5.持续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并管护到位 | 2030年12月 并长期坚持 | ||
7 | 区水利局 | 1.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底数,理清现有管护制度 | 2021年6月 |
2.初步建立起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 | 2021年12月 | ||
3.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并报区政府;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 | 2022年9月 | ||
4.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 | 2023年12月 | ||
5.持续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并管护到位 | 2030年12月 并长期坚持 | ||
8 | 区农业农村局 | 1.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底数,理清现有管护制度 | 2021年6月 |
2.初步建立起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 | 2021年12月 | ||
3.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并报区政府;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 | 2022年9月 | ||
4.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 | 2023年12月 | ||
5.持续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并管护到位 | 2030年12月 并长期坚持 | ||
9 | 区教育局 | 1.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底数,理清现有管护制度 | 2021年6月 |
2.初步建立起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 | 2021年12月 | ||
3.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并报区政府;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 | 2022年9月 | ||
4.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 | 2023年12月 | ||
5.持续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并管护到位 | 2030年12月 并长期坚持 | ||
10 | 区民政局 | 1.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底数,理清现有管护制度 | 2021年6月 |
2.初步建立起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 | 2021年12月 | ||
3.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并报区政府;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 | 2022年9月 | ||
4.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 | 2023年12月 | ||
5.持续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并管护到位 | 2030年12月 并长期坚持 | ||
11 | 区文体旅游局 | 1.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底数,理清现有管护制度 | 2021年6月 |
2.初步建立起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 | 2021年12月 | ||
3.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并报区政府;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 | 2022年9月 | ||
4.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 | 2023年12月 | ||
5.持续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并管护到位 | 2030年12月 并长期坚持 | ||
12 | 区卫生健康委 | 1.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底数,理清现有管护制度 | 2021年6月 |
2.初步建立起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 | 2021年12月 | ||
3.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和考核机制,并报区政府;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 | 2022年9月 | ||
4.制定出职责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 | 2023年12月 | ||
5.持续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并管护到位 | 2030年12月 并长期坚持 | ||
13 |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1.配合做好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 2021年6月 |
2.按相关政策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2022年9月 | ||
3.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履行管理职责、落实管理措施 | 2022年12月 并长期坚持 | ||
4.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的设施类别、工作路径和时间表,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 2023年12月 | ||
5.持续落实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 | 2030年12月 并长期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