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20882/2021-00855 | 分类 | 政府文件 政务督查 |
发布机构 |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2-04 |
文号 | 泰高政发〔2021〕5号 | 时效 | 有效 |
根据《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泰州市在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44号)、《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靖江市、海陵区等六个市(区)在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泰政复〔2021〕1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高港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泰高委办发〔2020〕43号)精神,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赋予口岸街道、刁铺街道、许庄街道、永安洲镇、大泗镇、胡庄镇、白马镇等7个镇(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现将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被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赋权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赋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权力放得下、落得实。区司法局要指导做好权限下放转移工作,加强对镇(街道)综合执法的规范、协调和监督,协调解决各镇(街道)与有关部门间的执法争议。各镇(街道)要主动加强与区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和运转工作,确保权力接得好、出成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进行。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附件:
赋予口岸街道等7个镇(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权力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对应指导目录项 |
一、原执法主体:泰州市高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 | 0201420000 | 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15 |
2 | 0201410000 |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16 |
3 | 0201433000 | 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17 |
4 | 0201407000 | 违反招用人员规定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实施 | 18 |
5 | 0201411000 | 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19 |
6 | 0201427000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 20 |
7 | 0201426000 | 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 23 |
8 | 0201422000 | 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处罚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24 |
9 | 0201414000 | 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 25 |
二、原执法主体: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 | 0202074000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27 |
2 | 020207500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28 |
3 | 0202079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 29 |
4 | 020208100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31 |
5 | 0202082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32 |
6 | 0202083000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 33 |
7 | 0202084000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 34 |
8 | 0202085000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 35 |
9 | 0202171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 36 |
10 | 0202088000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 37 |
11 | 0202089000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 | 38 |
12 | 0202172000 |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 | 39 |
13 | 0202173000 |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 | 40 |
14 | 0202305000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122 |
三、原执法主体:泰州市高港区城市管理局 | ||||
1 | 0202341000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90 |
2 | 0202342000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 | 91 |
3 | 0202343000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 92 |
4 | 0202344000 |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 93 |
5 | 0202354000 |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 94 |
6 | 0202355000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95 |
7 | 0202346000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96 |
8 | 0202351000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97 |
9 | 0202352000 |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 98 |
10 | 0202347000 |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 99 |
11 | 0202378000 |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100 |
12 | 0202348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101 |
13 | 0202350000 |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 102 |
14 | 0202358000 |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103 |
15 | 0202375000 |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104 |
16 | 0202376000 |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105 |
17 | 0202377000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 106 |
18 | 0202345000 |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 107 |
19 | 0202356000 | 对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108 |
20 | 0202369000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 109 |
21 | 0202364000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污染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110 |
22 | 0201674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111 |
23 | 0202331000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12 |
24 | 0202332000 |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13 |
25 | 0202334000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14 |
26 | 0202337000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115 |
27 | 0202288000 | 对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116 |
28 | 0202287000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117 |
29 | 0202284000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118 |
30 | 0202283000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119 |
31 | 0202291000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120 |
32 | 0202353000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121 |
33 | 0202295000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 | 123 |
34 | 020229700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124 |
35 | 020229800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125 |
36 | 020229600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126 |
四、原执法主体: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 | ||||
1 | 0203141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128 |
2 | 020314200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129 |
3 | 0203143000 | 对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130 |
4 | 020314400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131 |
5 | 0203146000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132 |
6 | 0203147000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133 |
7 | 0203145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134 |
8 | 0203148000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135 |
9 | 020315000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 136 |
10 | 0203151000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 137 |
11 | 0203152000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 138 |
12 | 020324900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139 |
13 | 0203251000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140 |
14 | 0203252000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141 |
15 | 0203254000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142 |
16 | 0203210000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43 |
17 | 020321100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144 |
18 | 0203212000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145 |
19 | 0203213000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46 |
20 | 0203214000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147 |
21 | 0203215000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148 |
22 | 0203246000 | 对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堤坝、管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管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向湖泊、水库、河道、管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建设爆破活动;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49 |
23 | 0203221000 | 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 150 |
24 | 0203222000 | 对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51 |
25 | 0203223000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152 |
26 | 0203224000 | 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153 |
27 | 0203225000 | 对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154 |
28 | 0203227000 | 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条 | 155 |
29 | 0203228000 | 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 |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 156 |
30 | 0203241000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 | 157 |
31 | 0203172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58 |
五、原执法主体:泰州市高港区农业农村局 | ||||
1 | 0203028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76 |
2 | 0203030000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178 |
3 | 0203037000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182 |
4 | 0202989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183 |
5 | 0202990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 184 |
6 | 0202991000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185 |
7 | 0202993000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86 |
8 | 0202994000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187 |
9 | 0203015000 | 对未领取许可证照或需要经过认证未认证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二款 | 188 |
10 | 0203016000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三款 | 189 |
11 | 0203017000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款 | 190 |
12 | 0203018000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四条 | 191 |
13 | 0203116000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06年第71号)第二十六条 | 192 |
14 | 0203010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第1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193 |
15 | 0203055000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条 | 195 |
16 | 0202995000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 | 197 |
17 | 0202996000 | 对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98 |
18 | 0202997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199 |
19 | 0202998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200 |
20 | 0202988000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201 |
六、原执法主体: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 | 0203587000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 210 |
2 | 0203588000 | 对公共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 211 |
3 | 0203593000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212 |
4 | 0203575000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 225 |
5 | 0203579000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227 |
6 | 0203571000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 | 228 |
七、原执法主体: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 | 0203749000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127 |
2 | 0204668000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217 |
3 | 0204644000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218 |
4 | 0204512000 | 对食品等产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 | 220 |
5 | 020466900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222 |
6 | 0204645000 |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