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20882/2017-00501 | 分类 | 政府文件 卫计、妇女儿童 |
| 发布机构 |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7-08-16 |
| 文号 | 泰高发〔2017〕19号 | 时效 |
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高港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区委第24次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泰州市高港区委员会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高港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3〕1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原则;
2.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原则;
3.坚持城乡并重、属地管理原则;
4.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原则。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民生幸福工程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全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实施分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困境儿童的分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泰州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规定)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泰政规〔2013〕14号)享受保障;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因父母双方服刑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以及因父母患有重病无力抚养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0%纳入保障;其他监护人监护缺失和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80%纳入保障;家庭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60%纳入保障;长期在外流浪被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儿童,救助期间生活保障费用纳入我区救助管理经费;其他家庭困难需要帮助的儿童,其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临时发生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其家庭应该是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除孤儿外,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户保障待遇的实行补差发放。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困境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享受动态价格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所需经费由区政府承担,纳入财政预算。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保障的程序参照《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泰政规〔2013〕14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精神执行。(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财政局)
(二)强化医疗康复救助。用足现有医疗政策资源,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符合省、市、区儿童大病慈善救助条件的,纳入慈善项目救助范围;符合市“牵手困境儿童”免费保险项目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条件的,可申请保险理赔;符合市“慈善医院”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慈善医院”申请入院治疗,纳入慈善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机构对社会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的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延治。(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慈善协会)
(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帮扶政策,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的助学活动,捐赠资助费用优先照顾困境儿童;普通高中助学金应当优先向困境儿童倾斜;应届考取大专以上公办学校(院)、符合市“牵手贫困学子”项目条件的市区困境儿童,纳入项目资助,实行学费“全额资助、全程资助”。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残疾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基本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残疾儿童开展残健融合随班就读试点工作。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确保所有适龄学童都能入学,保证其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部门要成立困境儿童关爱组织,动员校内外力量在生活上、学习上、心理上给予关心和帮助。(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苏救办〔2013〕6号)精神,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加大对问题家庭排查力度,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发挥家庭监护主体作用;对尚未落实监护人的困境儿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实监护人;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实施监督干预,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监护人进行处理。要加大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处置虐待和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为手段的敛财和拐卖、猥亵、残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司法局、民政局、法院、检察院)
(五)合力构建儿童关爱机制。加强困境儿童思想教育和精神关爱,针对困境儿童的差别性,开展不同形式的关爱行动。对孤儿、监护人缺失的儿童、留守儿童,继续开展“冬日暖阳”、“社会妈妈”“大手拉小手”等关爱行动,给亲情缺失儿童以母爱,培养他们的亲情感、大爱意识。深入实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进各项关爱行动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办、教育、妇联、共青团等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生理、心理偏差,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爱国、爱家、爱生活、爱社会的优良品质。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帮助,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开展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提高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心理矫正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文明办、妇联、团区委、教育局、民政局)
(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培训,优先招录专业化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儿童保障服务机构,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完善社区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建立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联合的困境未成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保护工作。各镇(街道)建立儿童福利工作站,村(社区)建立儿童之家(活动中心),开展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工作。在村(社区)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团区委、妇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未成年人或困境儿童保护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属地管理工作,监督困境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发改、教育、公安、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委、检察院、法院、残联等部门要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团体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困境儿童成长的舆论氛围。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困境儿童关爱活动。
(四)加强检查问责。各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失误、发生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