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20882/2018-00698 | 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8-08-24 |
文号 | 泰高政办发〔2018〕76号 | 时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高港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高港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号)、省农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18﹞8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泰办发〔2018〕53号)精神,按照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推进会要求,结合高港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合理合法,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农民群众,接受农民群众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三)清查对象。涉农镇(街道)、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四)清查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8月)
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8月开始,至2018年12月底前结束。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统一登记时点。
区、镇(街道)、村(社区)成立工作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结合各镇街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清查内容、清查方法、清查规程、时间进度及人员分工。开展业务培训,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打好基础。
(1)建立班子。成立高港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区纪委、财政局、农委、民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及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同时,组建相应工作班子,具体实施清产核资工作。镇(街道)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辖区内各层级清产核资工作。村(社区)成立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会计、党员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组成的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村(社区)、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组织培训。组织镇(街道)、村(社区)及清产核资审计和测绘工作人员,开展清产核资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统计口径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镇(街道)、村(社区)在区级清产核资工作班子的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对所辖区域内所有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1)组织清查(2018年9月)。全面盘点各类资产。村(社区)、组要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各类实物资产清单,采取盘点实物,清查各类资产账目,通过以账对物、以物对账,查实集体现金以及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农业资产等各类实物资产的数量、金额、存放地点或坐落位置、使用状态。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账外资产要补充登记;对需要进行估价或价值重估的资产,要依法依规,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资产估价。全面实测实查资源性资产。通过与各类确权登记成果核对、现场测量等方法,查实集体资源性资产的空间位置及数量,并形成宗地图。全面清查核实债权债务。采取公示、面询、函证、账证核对等方法,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摸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金额、形成原因、产生及到期时间、债务用途、债务审批人等情况。全面梳理各类经济合同。查实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对不规范的经济合同与协议要依法进行纠正;对违反法律或严重损害集体利益的合同要依法进行撤销、变更;对无法核实、纠正、撤销、变更的合同,由镇(街道)统一向区政府提交有关事项报告,并报区农委备案。
(2)公示确认(2018年10月底前)。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工作小组成员、清查内容等要及时向群众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清查结果报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间,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公示存在异议的,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整改后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清产核资清查结果,要通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形成清产核资清查工作决议,并报区、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机构。
(3)调整账务(2018年11月底前)。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及时调整账目,确保账实相符。
(4)建立台账(2018年11月底前)。清理核实并经确认后的农村集体“三资”成果,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台账,变更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登记内容,确保清产核资结果及时入证登记。同时,及时补充完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管理平台数据,确保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5)档案整理(2018年12月中旬前)。区、镇(街道)、村(社区)认真收集整理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和有关会议记录、评估、权属界定、争议处理、招投标、合同、影像图片等原始资料以及新形成的资料,分类整理形成档案,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的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
(6)汇总上报(2018年12月20日前)。镇(街道)农经、农技、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加盖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印章)报送区农委;区农委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委农工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检查验收。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实现镇(街道)全覆盖,每个镇(街道)不少于5个村。在区级验收基础上,申请市委农工办组织市级检查验收。各镇(街道)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不合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整改后的有关资产清查表格内容按程序重新提交区农委,并及时对平台数据进行变更完善。
(2)总结完善。区、镇(街道)形成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提炼实施清产核资过程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做法。针对清产核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清查,核实家底。按照“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原则,对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全面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对集体各类不动产的清查,要有精准测绘数据,全部留有图片资料,做到图物、图证、图账相符。对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以及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要依法依规,按照规范程序进行价值重估,并以重估价值登记入账。对损毁或报废等资产,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民主程序讨论后确定处置方法。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按规范程序引入第三方事务所参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同时引入专业测绘公司开展不动产实地测绘,协助资产清查工作。清产核资工作,以区为单位,统一规程、统一报表体系、统一要素编码规则、统一数据库规范、统一制图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制定账务处理规则和程序、统一专项审计报告格式、统一档案管理要求。对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要求,按照镇(街道)、村(社区)、组三级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严格做好数据复查审核工作,确保报表质量。
(二)明确产权,界定归属。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和要求,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镇(街)、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挂钩帮扶等形成的资产,把所有权确到资产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要注意把握三方面:一是镇(街道)、村(社区)、组之间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不准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资产,要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界定资产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其资产应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资源权属的界定,要根据现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权到各层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集体资源,要确保土地的所有权不变。镇(街道)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区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做好产权界定,要明确具体主管部门,进行分账管理,避免混账混用。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存在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仲裁、司法程序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区政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或政策答复口径,协调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建立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预警制度、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四)数据入库,统一监管。清理核实并经确认后的农村集体“三资”数据,在全部录入清产核资系统的基础上,要做好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现有数据的衔接,及时健全和完善平台资产、资源、合同、债权债务台账,确保平台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全程动态监管,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现精准化、科学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场硬仗,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基础和前提。建立区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镇街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序时倒逼进度,形成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调。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好清产核资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区农委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财政、民政、国土、水利、教育、档案、卫计、文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好业务指导的主体责任。纪委监委要发挥专职监督作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全力营造务实高效、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经费保障。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审计和测绘服务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督导。深入基层,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区、镇(街道)要组织巡回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清产核资中遇到的问题。建立月度例会和月报制度,定期交流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确保工作落实不走样、工作进度不滞后。
(五)加强问题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