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900017/2023-223693 | 分类 | 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9-15 |
文号 | 时效 |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原高港区于2016年9月印发《高港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高政办发〔2016〕73号),原医药高新区未制定相关管理文件。两区融合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重新制定,继续沿用原高港区《办法》。近年来,随着各项财政改革逐步推向深入,原《办法》在制度设计、职责界定、管理模式等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严格财政预算执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9条,主要内容有: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的依据、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概念和包括的内容、办法的适用范围、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违法举报。
(二)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主要包括专项资金设立应突出的重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申请论证、专项资金的清单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执行期满与重新申请、专项资金的调整范围、专项资金的调整与撤销。
(三)第三章使用和执行。主要包括硬化预算约束、优化涉企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明确了专项转移支付的下达时间、项目组织申报、项目的评审、争议的解决、专项资金申请拨付、专项资金使用的变更、未及时下达专项资金的处理、结余结转的处理。
(四)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专项资金绩效的自评价、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业务部门的过程监督、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成果的应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责、专项资金有关信息的公开、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第五章管理职责。主要包括财政部门的职责、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职责。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包括部门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七)第七章附则。主要包括解释权及办法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