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20882/2014-00001 | 分类 | 历史规划 |
发布机构 |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4-03-31 |
文号 | 泰高政办发〔2014〕33号 | 时效 |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4〕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泰州市高港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调整方案》,我区制订了《泰州市高港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附后)。为认真贯彻落实该《规划》,切实加强生态红线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生态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为此,各园区、镇街、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按照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有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贯彻落实规划要求。我区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布局、控管结合、分级保护、相对稳定”的原则,编制出台了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全区的生态红线区域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水源水质保护、种质资源保护、清水通道为主,共计14个(详见附件),总面积达45.15平方公里,其中一级管控区1.2平方公里,二级管控区43.95平方公里。生态红线区域的划定,是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对于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的破坏,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园区、镇街、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联系各自实际,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加大管控力度,切实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好、管理好,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高港。
三、全力以赴强化部门协调。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内容丰富、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园区、镇街及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住建局、区农委、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职能部门务必认真对照各自工作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形成高质量、高标准推进的良性互动机制,全力做好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工作。对因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泰州市高港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泰州市高港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维护并改善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优化全区国土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划出对保障全区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生态红线区域,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以保护全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维护地区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合理布局。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按照保障区域、流域和全区生态安全的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3、控管结合。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保护措施,明确环境准入条件,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各类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域得到有效保护。
4、分级保护。纳入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域的是对全区生态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具有流域性、区域性特征的重点保护区域。
5、相对稳定。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域关系到全区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红线区域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三、总体目标
通过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实施,使全区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符合高港实际的生态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全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四、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生态红线保护规划》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五、划分标准
根据高港区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结合全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等,并提出如下划分标准:
1、湿地公园。
省、市、区批建的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3、重要湿地。
国家、省、市、区管河流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4、清水通道维护区。
南水北调工程河道以及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5、特殊物种保护区。
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六、区域分类
(1)湿地公园。
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3)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
(4)清水通道维护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5)特殊物种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
七、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按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若同一生态红线区域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本规划没有明确的管控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湿地公园。
(1)保护分区。
湿地公园内生态系统良好,规划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商品性采伐林木;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保护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二级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3、重要湿地。
(1)保护分区。
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4、清水通道维护区。
(1)保护分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划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未经许可禁止下列活动: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沿岸港口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规划进行,污染防治、风险防范、事故应急等环保措施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5、特殊物种保护区。
(1)保护分区。
特殊物种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特殊物种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入。
八、区域名录
全区共划定14个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域总面积45.15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15.7%,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1.2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0.4%;二级管控区面积43.95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15.3%。
序 号 | 区域 名称 | 主导 生态功能 | 区生态红线区域范围 | 面积(平方公里) | |||
一级管控区 | 二级管控区 | 总面积 | 一级 管控区 | 二级 管控区 | |||
1 | 长江(高港区)重要湿地 |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 整个高港区境内的长江水体,不包括滨江开发区对应的长江水面和泰州市三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南界到同心路之间自岸线向水面500米的水体部分 | 9.9 | 9.9 | ||
2 | 省级春江湿地公园 |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 东以锦江路为界,南至泰州长江大桥,西至长江江面,北至滨江路 | 3.05 | 3.05 | ||
3 | 泰州市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以及相对就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 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以及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 2.67 | 1.2 | 1.47 |
4 | 引江河(高港区)清水通道维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引江河及两岸各1000米范围 | 8.65 | 8.65 | ||
5 | 高港区胡庄镇古银杏种质资源保护区 | 古银杏种质资源保护 | 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地区为:北起中心港,西到陈兴中沟及向北延伸处,南到宣堡港,东至高港区行政区界;南部地区为:东至友谊中沟,北至薛陈路,西、南均到胡庄镇镇界 | 16.8 | 16.8 | ||
6 | 古马干河重要湿地 | 湿地系统保护 | 河体水流及滩地 | 0.55 | 0.55 | ||
7 | 宣堡港重要湿地 | 湿地系统保护 | 河体水流及滩地 | 0.3 | 0.3 | ||
8 | 许庄河重要湿地 | 湿地系统保护 | 河体水流及滩地 | 0.67 | 0.67 | ||
9 | 南官河重要湿地 | 湿地系统保护 | 河体水流及滩地 | 0.75 | 0.75 | ||
10 | 两泰官河重要湿地 | 湿地系统保护 | 河体水流及滩地 | 0.46 | 0.46 | ||
11 | 南干河重要湿地 | 湿地系统保护 | 河体水流及滩地 | 0.24 | 0.24 | ||
12 | 西干河重要湿地 | 湿地系统保护 | 河体水流及滩地 | 0.52 | 0.52 | ||
13 | 前进河重要湿地 | 湿地系统保护 | 河体水流及滩地 | 0.28 | 0.28 | ||
14 | 生产河重要湿地 | 湿地系统保护 | 河体水流及滩地 | 0.31 | 0.31 | ||
合计 | 45.15 | 1.2 | 4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