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20938/2021-00683 | 分类 | 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 |
发布机构 |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30 |
文号 | 时效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实施部门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0〕96号) |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经营权发生流转的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耕地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 根据省文件精神,我区2021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20元/亩(与2020年标准一致)。 | 高港区农业农村局 |
2 | 农机购置补贴 | 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4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补贴。 | 高港区农业农村局 |
3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规〔2020〕10 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高港区农业农村局 |
4 |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0﹞27号) | 养殖场(户)、从事无害化收集、转运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含)的,每头补助 80 元;病死猪体长小于 50cm 的,每头补助 50 元。病死猪体长指耳后根至尾根的长度。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 高港区农业农村局 |
5 |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办﹝2017﹞35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 | 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 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在补助畜禽种类范围内的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暂按1200元/头掌握(含人工饲养野猪,疫情以外及以后年度强制扑杀仍按照现行标准800元/头执行)。 | 高港区农业农村局 |
6 | 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 | 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1〕7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港区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的通知(泰高政办发〔2018〕49号) | 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 | 分夏秋两季,每季标准20元/亩。 | 高港区农业农村局 |
7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0年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20〕54号) 泰州市高港区2020年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泰高财﹝2020﹞73号) | 1、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种植水稻的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涉及土地流转、托管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者,其中土地流转协议明确稻谷补贴归属的,按照协议处理。 2、稻谷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粮油收储条件的经营企业。 | 每年标准更新。 | 高港区农业农村局 |
8 | 移民补助 | 关于做好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水移民﹝2014﹞57号文件) | 水库移民 | 600元/人/年 | 高港区水利局 |
9 | 伤残民工补助 | 关于下达水利伤残民工补助经费基数的通知(苏财农﹝2018﹞109号文件) | 水利伤残民工 | 1800/人/月 | 高港区水利局 |
1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泰财教﹝2012﹞1号) | 本区户籍人口中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 80元/人/月 | 高港区卫生健康委 |
11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计委转发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泰财社﹝2018﹞110号) | 本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 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800元/人/月 ; 60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死亡:600元/人/月 ; 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700元/人/月 ; 60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伤残:500元/人/月 | 高港区卫生健康委 |
1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计委转发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泰财社﹝2018﹞79号) | 本区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 一级:400元/人/月;二级:300元/人/月;三级:200元/人/月 | 高港区卫生健康委 |
13 |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 |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2020年度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独奖领办﹝2021﹞1号) | 在本区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在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独生子女养老金待遇的退休职工 | 3000元/人 | 高港区卫生健康委 |
14 |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 | 泰州市人口计生委 泰州市财政局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泰人口计生规﹝2013﹞1号) | 本区户籍人口中凡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 3000元/人 | 高港区卫生健康委 |
15 |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专项补贴 | 关于对市区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发放教育专项补贴的通知(泰残基〔2020〕10号);关于印发对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残发〔2010〕60号)(苏财社〔2010〕107号) | (一)具有泰州市区户籍,持有区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 。(二)具有泰州市区户籍,父母一方或双方(或直接抚养人)持有区级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在册低保或建档立卡家庭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 (一)具有本省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高中阶段《学生证》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学生)。 (二)本省生源,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证》的大学在读残疾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 (一)全日制高中教育(含在特殊学校、中专、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阶段: 1.2020年及以后入学的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贴1000元。 2.2020年及以后入学的低保和建档立卡家庭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每生每学年补贴2000元。 3. 2019年12月31日前入学已享受但未享受完和未享受到高中教育阶段教育专项补贴的学生,按照泰残基〔2014〕6号文件的规定对应享受教育专项补贴直至高中毕业为止。 (二)全日制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阶段: 1.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贴1500元。 2.低保和建档立卡家庭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每生每学年补贴3000元。 (三)全日制教育考取“3+N”教育模式的,前三年按高中教育阶段对应的标准办理补贴,后N年按实际学段性质对应的标准办理补贴。 (四)参加非全日制教育(包括开放教育、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残疾学生、低保和建档立卡家庭的残疾人子女,同一学历阶段获得相应学历后,可以享受一次性助学补贴: 1.中专学历一次性补贴1500元。 2.大专学历一次性补贴2000元。 3.本科学历一次性补贴3000元。 (五)就读研究生(硕士生)的残疾学生、低保和建档立卡家庭的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贴8000元。 (一)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1000元,高校每生每学年500元。 | 高港区残联 |
16 | 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扶持资金 | 关于印发市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残发〔2016〕14号) | 1、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包括:在国际、全国、全省和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残疾人体育竞(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获得市含)级以上“残疾人自强模范”“残疾人技术能手”“最美残疾人”等荣誉称号的残疾人 。2、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法且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 1.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并取得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固定资产投入等情况,按照5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00元创业扶持,5万元以上的给予10﹪创业扶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固定资产投入等情况,按照3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000元扶持,3万元以上的给予10﹪扶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对在国际、全国、全省和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残疾人体育竞(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获得市(含)级以上“残疾人自强模范”、“残疾人技术能手”、“最美残疾人”等荣誉称号的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按照实际资金扶持标准再提高10﹪。 4.对符合条件的“4045”(女40周岁,男45周岁)(含)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由自己筹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给予按照每年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缴费全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5年。 | 高港区残联 |
17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区政府关于印发高港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高政发〔2020〕53号) | 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 1704元/人/月 | 高港区民政局 |
18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 区政府关于印发高港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高政发〔2020〕53号) | 1.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3.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4.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2倍范围以内)儿童。 5.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 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儿童1704元/月/人;一般家庭重病重残儿童852元/人/月;贫困家庭重病、重残儿童1363元/人/月;低保家庭儿童852元/人/月;低保边缘户家庭儿童355元/人/月。 | 高港区民政局 |
19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 |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 苏财社[2011]47号);关于向市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泰民财[2011]16号 泰财[2011]57号) ;关于提高尊老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泰高民[2013]49号 泰高[2013]190号) | 具有泰州市高港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 | 80-89周岁:100元/人/月;90—99周岁:200元/人/月; 100周岁以上:400元/人/月。 | 高港区民政局 |
20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 最低生活保障户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单人保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具有特殊情形的个人(特殊情形详见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 人均710元/月 | 高港区民政局 |
21 | 特困人员供养金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分散供养:人均923元/月 | 高港区民政局 |
22 | 临时救助金 | 高港区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泰高发〔2017〕18号) |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具有本市户籍人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口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具有本市户籍人口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三)市、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低保标准的1.4倍至14倍 | 高港区民政局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民发〔2017〕70号) |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发放范围和标准为: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4.具有市区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发放。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评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 标准分别为人均710元/月、426元/月、149元/月、178元/月、142元/月。 | 高港区民政局 |
2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城镇人均120元/月、农村人均80元/月。 | 高港区民政局 | ||
25 |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泰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伤残军人 | 按照在职在乡、伤残性质、伤残等级补贴不同。 | 高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6 | 三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泰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三属 | 烈士遗属2996元/人/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63元/人/月,病故军人遗属2330元/人/月。 | 高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7 | 老复员军人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泰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在乡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663元/人/月,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330元/人/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1997元/人/月。 | 高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8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泰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899元/人/月 | 高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9 |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泰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义务兵家属 | 21247元/人/月(西藏兵三倍标准) | 高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0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泰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 932元/人/月 | 高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1 |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泰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烈士子女 | 610元/人/月 | 高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2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泰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45元/人/月*兵龄 | 高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3 | 水电气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泰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55元/人/月 | 高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4 | 下岗志愿兵生活困难补助 | 关于调整下岗、失业及自谋职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泰退役军人发〔2020〕9号) | 部分下岗、失业及自谋职业转业志愿兵 | 下岗、失业志愿兵666元/人/月;自谋职业志愿兵533元/人/月。 | 高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5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省政府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一年,增发不低于10%。 | 高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6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 关于印发泰州市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建发〔2019〕159号) | 四类重点对象、市级建档立卡户、脱贫的住房危险户 | 翻新翻建2万元/户,维修加固0.9万元/户。 | 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7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 高港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助学实施办法(泰高发〔2017〕22号) | 1.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2.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 3.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1000元/生/学年,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儿童总数的10%。 2.义务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学年,其中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1500元/生/学年;初中1250元/生/学年,其中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2000元/生/学年。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校学生总数的8%。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我区涉农专业学生资助比例为100%;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不低于在校生的10%确定。 | 高港区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