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工委(区委)宣传和统战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党工委(高港区委)宣传和统战部 发布日期:2026-04-20 09:41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

涉企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行政检查依据

年度常规检查频次

行政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演出表演团队、演出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营业性演出内容行政检查


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行政检查


3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单位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行政检查


4

对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剧本杀、歌舞娱乐场所、演艺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5

对旅行社监督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旅行社、导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对旅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6

对印刷、复制活动及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新闻出版局局

印刷经营单位

《印刷业管理条例》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对印刷、复制活动及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7

对电影放映单位依法经营的行政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新闻出版局局

电影放映单位

《电影管理条例》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对电影放映单位依法经营的行政检查


8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单位的行政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游泳、攀岩)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单位的行政检查


9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民宗局

宗教团体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对宗教团体内部管理及履职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宗教教职人员履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10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民宗局

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五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十三条、六十四、六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十三、四十五条。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和举办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11

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督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民宗局

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十三条。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12

旅游景区安全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旅游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旅游景区安全检查


13

文保单位安全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文保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文保单位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