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涉企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检查依据 | 年度常规检查频次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 |
1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 演出表演团队、演出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营业性演出内容行政检查 |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 网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行政检查 | |
3 |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行政检查 | |
4 | 对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 剧本杀、歌舞娱乐场所、演艺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
5 | 对旅行社监督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 旅行社、导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对旅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
6 | 对印刷、复制活动及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新闻出版局局 | 印刷经营单位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对印刷、复制活动及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
7 | 对电影放映单位依法经营的行政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新闻出版局局 | 电影放映单位 | 《电影管理条例》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对电影放映单位依法经营的行政检查 | |
8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单位的行政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游泳、攀岩)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单位的行政检查 | |
9 |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民宗局 | 宗教团体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对宗教团体内部管理及履职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宗教教职人员履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 |
10 |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民宗局 | 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五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十三条、六十四、六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十三、四十五条。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和举办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
11 | 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督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民宗局 | 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十三条。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 |
12 | 旅游景区安全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 旅游景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旅游景区安全检查 | |
13 | 文保单位安全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文体旅游局 | 文保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 每年一次,现场检查 | 文保单位安全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