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鑫骓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6月30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泰高市监罚告〔2026〕133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泰高市监罚告〔2026〕133号).pdf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