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泰高征安补告〔2026〕13号)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发布日期:2026-03-12 14:35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泰高预告〔2025〕1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寺巷街道大王社区二组、社区集体,小王社区集体,寺巷社区一组、三组;凤凰街道杨庄社区一组、二组、十一组、十二组、社区集体,陈庄社区一组、二组,殷蒋社区三组;野徐社区十七组、二十组,褚雅社区十二组,野徐镇集体;陈家村蔡垛组、康垛组,金马居委会横沟组、小坝组,白马镇集体。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土地现状表           单位:公顷

拟被征(用)地单位

权属类别

总面积

其中: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其中:耕地

寺巷街道大王社区二组

组集体

0.0024

0.0024

0.0024

0

0

寺巷街道大王社区集体

村集体

0.0025

0.0025

0.0025

0

0

寺巷街道小王社区集体

组集体

0.0086

0.0086

0.0032

0

0

寺巷街道寺巷社区一组

组集体

0.001

0.001

0

0

0

寺巷街道寺巷社区三组

组集体

0.0005

0.0005

0

0

0

凤凰街道杨庄社区一组

组集体

0.2086

0.2055

0.1979

0.0031

0

凤凰街道杨庄社区二组

组集体

0.034

0.0126

0.0016

0.0214

0

凤凰街道杨庄社区十一组

组集体

0.1421

0.062

0.0619

0.0801

0

凤凰街道杨庄社区十二组

组集体

0.1226

0.0222

0.0222

0.0846

0.0158

凤凰街道杨庄社区集体

村集体

0.1532

0.1434

0.0007

0.0098

0

凤凰街道陈庄社区一组

组集体

0.1854

0.1854

0.1854

0

0

凤凰街道陈庄社区二组

组集体

0.0908

0.0908

0.0908

0

0

凤凰街道殷蒋社区三组

组集体

0.0681

0.0681

0

0

0

野徐镇野徐社区十七组

组集体

0.0078

0.0042

0.0017

0

0.0036

野徐镇野徐社区二十组

组集体

0.0992

0.0597

0.0123

0

0.0395

野徐镇褚雅社区十二组

组集体

0.0656

0.0656

0.0656

0

0

野徐镇集体

镇集体

0.0017

0

0

0

0.0017

白马镇陈家村蔡垛组

组集体

0.1377

0.1377

0.1377

0

0

白马镇陈家村康垛组

组集体

0.3239

0.3239

0.1957

0

0

白马镇金马居委会横沟组

组集体

0.5442

0.5442

0.4415

0

0

白马镇金马居委会小坝组

组集体

0.1048

0.1048

0.1048

0

0

白马镇集体

镇集体

0.0301

0.0301

0.0047

0

0

合计


2.3348

2.0752

1.5326

0.1990

0.0606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高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高政规〔2024〕1号)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高港区执行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高港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cmc.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和村(社区)、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4月11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4月1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地址为: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局(地址:高港区港城路12号)(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523-86910670;邮编:2253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高港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4月1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高港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