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委托书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1-07 10:56 浏览次数: 字号:[  ]

委托机关: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港城东路369号

受委托机构: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健康大道803号中国医药城G10栋1-2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相关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委托执法事项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开展委托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公共卫生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卫生健康违法案件进行调查,依法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依法应由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三)监督执法中查及的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委托机关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构委托事项的执行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机构在监督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三、受委托机构职责

(一)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不得再行委托,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二)不得委派本机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依法对行政不当和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自觉接受委托机关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的案件,应及时报委托机关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委托期限自2026年1月6日起,至2029年1月5日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受委托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二)因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由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