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6-03-25 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执法单位名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序号

涉企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行政检查依据

年度常规检查频次

行政检查标准

备注

1

(1)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2)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3)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三季度前完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

(1)对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建筑市场行为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行政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全区建筑工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四季度前完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

3

对企业违反高温津贴、工作时间、工资等规定的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全区企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三季度前完成

符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

对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专项检查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全区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

三季度前完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相关规定

5

对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全区企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一年一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6

(1)是否存在超标准建设墓穴行为
(2)是否存在预签墓(格)位安葬服务合同行为
(3)是否存在向户籍不在服务区域内人员提供墓(格)位等行为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全区性质的公墓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条

不超过4次

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请点击查看: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