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单位名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序号 | 涉企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检查依据 | 年度常规检查频次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 |
1 | (1)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三季度前完成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
2 | (1)对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全区建筑工程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四季度前完成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 | |
3 | 对企业违反高温津贴、工作时间、工资等规定的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全区企业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三季度前完成 | 符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
4 | 对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专项检查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全区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 | 三季度前完成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相关规定 | |
5 | 对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全区企业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一年一次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 |
6 | (1)是否存在超标准建设墓穴行为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全区性质的公墓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条 | 不超过4次 | 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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