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机构事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消防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泰州市消防条例》。
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一)机构名称: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局。
(二)消防救援局职责权限: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6.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7.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8.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9.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10.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11.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12.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办公地址:
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局: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姜高路与祥泰路交叉口西南侧150米。
(四)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三、消防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权力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4.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二)责任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4.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5.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6.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7.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8.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9.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10.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11.对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12.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
序号 | 执法人员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1 | 赵 锋 | 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局 | 局 长 | 0523-80185610 |
2 | 魏 青 | 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局 | 政 委 | |
3 | 于 军 | 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局 | 副局长 | |
4 | 蒋蓓薇 | 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局 | 监督员 | |
5 | 陆 军 | 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局 | 监督员 | |
6 | 洪 旭 | 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局 | 监督员 | |
7 | 钱 锦 | 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局 | 监督员 | |
8 | 张志来 | 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局 | 监督员 | |
9 | 陈 杰 | 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局 | 监督员 |
五、消防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执法服务指南
(一)消防“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流程图

(二)消防行政许可流程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图(注意:告知承诺制和现有的申报安检制可并行,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决定任选一种安检模式,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强令单位进行选择)


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途径)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当事人可以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3)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1)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2345。
(2)来信、来访举报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姜高路与祥泰路交叉口西南侧150米;邮编:225300。
八、消防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工作人员的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
(1)办公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2)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3)联系人、联系方式及监督举报电话:张志来(监督员)、黄竞、叶琴;窗口联系方式:0523-86897209;监督举报电话:0523-869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