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改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6-03-26 15:42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

涉企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行政检查依据

年度常规检查频次

行政检查标准

备注

1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查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情况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油气输送管道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4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

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力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十一条“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电力保护的相关工作”。

4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江苏省电力条例》、《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


3

秋粮收购及储粮安全检查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收购企业、承储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