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华、卞如月:
经查,周兆华(身份号码:3210281966****581X)、卞如月(身份号码:3212011969****1243)存在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以“限期(一个月内)拆除案涉违法建设(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2.03㎡,现浇层面积合计22.94㎡,玻璃板面积合计5.88㎡)”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泰高城执罚告〔2025〕SX002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泰高城执罚告〔2025〕SX0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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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