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根据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省委督导和市委巡察有关要求,参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专家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区应急管理局科技信息和综合监管处牵头,负责专家资格核查、考评、出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专家(本文简称专家)的选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分组,入库专家分为安全生产(化工与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行政执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综合管理等专业组。
第五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 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遴选专家信息,专家如实填写《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安全生产专家申请与推荐表》(附件2)和《专家承诺书》(附件3)。省、市级专家提交申请后可直接入库;
(二)各园区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推荐的专家申请人进行信息审核,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区应急管理局科技信息和综合监管处;
(三)局科技信息和综合监管处统一汇总,并提交局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微信公众号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布公告,不另行颁发书面聘用证明。
公示期内,对拟入库专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区应急管理局实名提出。应急管理局对异议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将决定及其理由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候选专家本人。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做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安全生产类专家应满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999年大学扩招前入学的放宽到大专学历),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满10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满5年以上且从事安全监管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高校工作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超龄自动解聘出库,工作时间能够保证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需要。
第七条 专家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视工作需要和专家工作情况可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视作解聘。区应急管理局对专家实施年度积分管理,根据积分情况适时调整专家库,对发现重大隐患多、政策理论获奖、参与制定地方标准等工作突出的予以加分,优先推荐为市级专家,积分管理制度参照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行。
第三章 专家工作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工作职责和义务:
(一)为我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的重大决策、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应急演练、宣教培训等活动,积极开展公众宣传;
(三)参与各类安全风险评估、会商,提出防范对策;
(四)为我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行政许可审批、技术审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等各类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为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的相关科技成果推荐及鉴定,促进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七)及时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按期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应包含参加专家活动、理论研究、论文发表、技术创新、本年度表彰奖励等相关情况;
(八)完成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专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使用专家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使用处室(单位)应“按需使用”的原则,在各类检查通知中明确专家使用人数和内容,没有通知的须制定方案报本处室(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泰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列明所需专家人数、专业要求、主要工作内容等具体事项;根据专家管理系统按照人数1:3的比例随机生成待选专家名单,确定专家人选;
(二)现场使用过程中,使用处室(单位)需对专家是否存在“直接发声”或“吃两头”等行为、是否存在“打着区级专家的旗号胁迫企业强买强卖”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专家系统中进行反馈;
(三)使用专家结束后,使用处室(单位)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对专家本次服务的工作能力和质量进行日常考评。考评细则见附件4。
因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临时检查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须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补齐相关信息。
第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科技信息和综合监管处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二)开展专家专题培训或业务研讨;
(三)对专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四)承办专家的聘任、续聘和解聘等具体工作;
(五)畅通举报渠道,对反映专家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保密规定等问题线索的及时进行核查;
(六)负责其他有关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科技信息和综合监管处进行警示约谈,专家应及时改正:
(一)日常考评2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专家管理系统派单一年内有2次未响应或接单后不
参加活动的,接单时不主动回避其合作或服务的企业;
(三)参加日常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等工作时,未经使用处室(单位)同意单独开展工作或直接向企业反馈结论性意见的;
(四)参加活动向行政相对人推销产品和服务的;
(五)现场检查时,对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
发现的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六)企业对专家服务或检查出具的结论提出异议被确认属实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处室(单位)准备好相关佐证资料,会同科技信息和综合监管处提请局党委会或上级部门可以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三)经约谈后不改正或无法达到工作要求的;
(四)无特殊情况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接单后不参加专家活动的;
(五)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有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或事后,未经批准擅自向公众、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透露、传播相关信息或意见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八)未回避利益关联,擅自以区应急管理局名义组织或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履行专家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有不良诚信记录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经区应急管理局与专家沟通后终止专家资格。
专家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故意打压或刁难服务对象、“吃两头”、收受他人财物或擅自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商业性接洽的,直接取消专家资格,告知其工作单位,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专家劳务费
第十三条 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工作,按下列标准给予专家劳务费(税前):
(一)区级专家每半天按300元/人,全天按500元/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检查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人;
(二)市级专家每半天按300元/人,全天按500元/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检查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人;
(三)省级专家每半天按400元/人,全天按800元/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检查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人;
(四)国家级专家按2000元/人/天,知名专家可放宽至3000元/人/天;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的检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人/天;
(五)区级、市级、省级专家在检查中新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经使用处室(单位)确认,每发现1条可增加100元(原则上每人每天劳务费合计不超过1000元,半天不超过600元)。
第十四条 专家参加事故调查、抢险救援、评审论证、项目咨询等工作,按下列标准给予专家劳务费(税前):
(一)区级专家每半天按350元/人,全天按600元/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工作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人;
(二)市级专家每半天按350元/人,全天按600元/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工作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人;
(三)省级专家每半天按600元/人,全天按1000元/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工作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人;
(四)国家级专家2000元/人/天,国家知名专家可放宽至3000元/人/天;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工作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人/天。
第十五条 使用处室(单位)组织专家在本辖区外开展任务或在必要情况下邀请异地专家,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第十六条 专家差旅费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办法和区应急管理局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聘为专家的,参加以下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专家劳务费:
(一)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直接组织、管理的活动;
(二)本单位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
(三)受本单位委派、代表本单位履行单位职责参加的活动;
(四)本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的人员或专职从事检查评审等工作的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的活动;
(五)领取劳务费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禁止领取的情形。
第十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应本着必要、精简、高效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专家的人数和工作天数。
第十九条 使用处室(单位)填写专家劳务费签收表(附件5),附相关证明材料(检查通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考评表等),由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予以发放。
第二十条 专家劳务费从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经费中列支,由区应急管理局财务统一核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邀请非区专家库的专家,由申请处室(单位)提出名单,参照本办法劳务费标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聘为专家的,应遵守相关廉洁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泰高新应急发〔2023〕58号)同时废止,原在库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选聘。
附:
附件1: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专家类别 | 行业(专业)组别 | 专业领域 | 推荐处室 |
安全生产 | 化工与危险化学品 | 设计、工艺(有机化学、无机化学、石油化工、医药化工等)、设备、电气、仪表自控、烟花爆竹等 | 危化处 |
冶金工贸 | 金属冶炼、粉尘防爆、危化品使用、有限空间作业、机械制造、新能源电池生产等 | 基础处 | |
行政执法 | 执法监督、执法信息化、执法规范化、案卷评查等 | 执法大队 | |
防灾减灾救灾 | 气象、地质等 | 气象、汛旱风雪、灾情统计、水文、工程地质等 | 防灾减灾处 |
地震 | 地震 | ||
应急救援 | 事故灾害 | 卫生医疗、城市供水供电、环境污染、水域救援、港口管理、危化品运输、起重吊装等 | 防灾减灾处、 应急指挥中心 |
救援指挥 | 科技装备、通信、无人机、监测预警等 | ||
预案管理 | 预案的编制、评估、评审、演练等 | ||
综合管理 | 安全管理 | 标准规范制修订、理论政策研究等 | 危化处、 基础处等 |
政策理论 | 法学、法律等 | 法规处 | |
舆情 | 新闻、传播等 | 宣教中心 |
附件2: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专家申请与推荐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在岗情况 | □在岗 □退休 | |||||
所在单位全称 | |||||||
单位地址 |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
邮政编码 | 健康状况 | 邮 箱 | |||||
毕业院校 | 最高学历 | 职 称 | |||||
所学专业 | 行 业 | 现从事专业 | |||||
拟申请专业组别 | 工贸¨ 化工与危险化学品¨ 行政执法¨ 防灾减灾救灾¨ 应急救援¨ 综合管理¨ 其他¨ | 具体擅长专业领域 | |||||
拟聘(个人无需填写) | |||||||
作简历(从大学入学开始) | |||||||
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何时、何地出版或发表) | |||||||
受过何种奖励 | |||||||
相关工作主要业绩 | |||||||
推 荐 单 位 | 所在单位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我单位 同志加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参与相关工作。 (公章) 年 月 日 | |||||
各园区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 | 各园区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公章): 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请一并提交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社保等)、期刊文章或论文、身份证扫描件及其他有关材料,1寸蓝底电子照片。
附件3:
专 家 承 诺 书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申请成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入库专家,特此承诺在参加贵单位评审咨询、事故调查、检查督查、应急处置等各类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个人行为安全,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不从事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发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驶时使用手机等不安全行为。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相关技术和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回避利益关联,不利用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收取不正当报酬,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四、如发生意外事件,积极配合事件调查,如实陈述经过,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本人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泄露秘密等事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五、如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疾病或意外的,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六、积极配合和参与培训学习、研讨交流等相关活动,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养。
随本承诺书一并提供无犯罪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
承诺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专家日常考评细则
考评项目 | 考评人员 | 考评内容 | 考评规则 | 评分 | 备注 |
专业 能力、 工作 质量 合计 100分 | 申请处室 | 问题隐患排查是否全面,描述是否清楚、完整、准确(20分) | 较差0~9分;一般10~14分;较好15~20分 | ||
风险隐患等级判定是否准确(10分) | 不准确的,扣10分 | ||||
是否提供问题隐患判定依据,依据是否准确(20分) | 较差0~9分;一般10~14分;较好15~20分 | ||||
整改意见建议解释是否清晰,且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20分) | 较差0~9分;一般10~14分;较好15~20分 | ||||
新发现企业重大安全隐患 | 发现一个加5分 | ||||
系统生成 | 系统派单是否及时回应(5分) | 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系统派单进行回应的,扣5分 | |||
服务结束后,是否及时在系统中提交检查记录(15分) | 服务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在系统中提交的,每延期一天扣5分;6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的,该项不得分 | ||||
隐患排查是否达标(10分) | 默认一家企业至少查3条问题 | ||||
现场检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越位”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 一票否决,60分以下 |
注:1.日常考评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69分为合格,7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2.分数在60-69,下一季度系统降低派单频次30%,分数的取值为上一季度服务打分的平均值;接单后不参加专家活动或出现1次日常考评不合格的,系统暂停派单3个月。
3.考评项如有新要求可及时调整。
附件5: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专家劳务费签收表
年 月 日
序号 | 专家姓名 | 身份证号 | 专家级别 | 服务内容 | 劳务费标准 | 工作天数 | 新发现重大隐患数 | 劳务费总额 | 卡 号 | 开户行 | 签字 |
经办人: 处室(单位)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