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补充申报2026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设施棚室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6-07-03 09:50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6〕34号、苏农计〔2026〕15号)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6年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泰财农〔2026〕22号)文件精神,省下达我区设施棚室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资金162万元。前期已有两家单位申报,现其中一家放弃实施。为确保省级财政资金及时发挥效益,现面向全区再次征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设施棚室改造提升(优先支持工厂化育秧)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二、项目支持内容

(一)新建标准设施棚室。主要支持建设单体钢架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棚室,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支持建设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育苗育秧生产环节智能设施设备控制等系统以及浸种池、催芽室、育秧苗床等育秧专用设施。

新建单体钢架大棚可参考《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单体钢架塑料大棚技术规范》(DB32/T 3129-2016)、《钢管塑料大棚(单体)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90-2010)等相关标准;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可参照《日光温室设计规范》(NY/T 3223-2018)、《连栋温室建设标准》(NY/T 2970-2016)、《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32/T 4757-2024)等相关标准。

(二)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棚室。支持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求、不能满足宜机化作业等要求的老旧设施棚室进行主体结构改造提升以及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和育苗育秧等系统的智能化改造提升。

三、补助标准

实行“先建后补”方式。本次省下达我区补助资金总额为162万元,在全区申报并通过审核的项目中统筹安排使用。单个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最终各实施主体的实际补助金额,根据审核确认的该项目总投资额占全区所有通过审核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由各镇街组织推荐,择优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二)此次新增储备项目的实施时间自2025年11月起计算。

(三)申报主体须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和能力,项目用地手续齐全。涉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在申报储备时需同步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等相关材料。

(四)请有实施意向的镇街于2026年7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表、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至区农业发展和农技推广中心(联系电话:0523-86966142),逾期未报者视为放弃。

附件:申报表、实施方案.doc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