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冠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6月8日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高市监处罚〔2026〕112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高市监处罚〔2026〕112号).pdf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