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商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6-03-12 14:36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

涉企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行政检查依据

年度常规检查频次

行政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汽车供应商、汽车经销商进行现场检查

区商务局

已备案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江苏省关于贯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商规〔2018〕1号)第十五条

1次/年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江苏省关于贯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商规〔2018〕1号)


2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区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
企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苏商规〔2020〕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1次/年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苏商规〔2020〕1号)


3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区商务局

已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1次/年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9号)


4

对成品油流通开展行业检查

区商务局

国内成品油批
发、仓储及零
售经营企业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4次/年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对成品油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5

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落实合规经营主体责任情况 的行政检查

区商务局

取得对外劳务合作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江苏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1次/年

按照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


6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联合监督检查

区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1次/年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202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