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泰州市高港区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6-06 14:59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经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行政检查主体(部分垂直部门除外)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党政办公室(机要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档案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教育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司法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财政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商务局(口岸办公室)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审计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数据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统计局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口岸街道办事处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刁铺街道办事处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许庄街道办事处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沿江街道办事处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办事处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珠街道办事处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

泰州市野徐镇人民政府

泰州市永安洲镇人民政府

泰州市大泗镇人民政府

泰州市白马镇人民政府

泰州市胡庄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三、受委托组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监督站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区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审核。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司法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