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永康:
经查,你(身份号码:32120220******3916)存在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限期(一个月内)拆除案涉违法建设(镂空挑台底板,面积12.62㎡,不包括原有的挑梁等)”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泰高城执罚决〔2024〕28-1号,详见附件1),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泰高城执罚告〔2024〕28-1号).pdf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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