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高港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2月24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泰高征安补告〔2024〕24号),因泰州三水厂四期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调整、资金到账进度等原因导致征地跨度时间较长,为保证公告时效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根据拟征收土地补充公告(泰高拟征告补〔2025〕7号)确认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对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泰高征安补告〔2024〕24号)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位于永安洲镇永胜社区十五组、十六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拟征收土地面积、位置、范围均不发生变化。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不变,具体如下:
拟征收土地现状表 单位:公顷 | ||||||
拟被征(用)地单位 | 权属类别 | 总面积 | 其中: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合 计 | 其中:耕地 | |||||
永安洲镇永胜社区十五组 | 组集体 | 2.1132 | 2.1132 | 2.0316 | 0 | 0 |
永安洲镇永胜社区十六组 | 组集体 | 0.2219 | 0.2219 | 0.2209 | 0 | 0 |
合 计 | 2.3351 | 2.3351 | 2.2525 | 0 | 0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不变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执行和《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高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高政规〔2024〕1号)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7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不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高港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补充公告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cmc.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和村(社区)、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
2、如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6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地址为: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局(地址:高港区港城路12号)(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523-86910670;邮编:2253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高港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高港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