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4-01-15 14:16 浏览次数: 字号:[  ]

泰州携程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出的对你公司的企业名称争议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7日决定予以受理。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成立,经营范围:软件开发销售、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及附件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申请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1994年1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系统集成的开发,销售自产产品,科技咨询,市场咨询,投资咨询,信息服务(包括网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订房服务,会务服务,商务咨询,酒店管理,餐饮信息服务,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1幢内从事自有房屋出租。2001年将企业字号“携程”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依法享有“携程CTRIP”(商标注册号:第1511948号)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2006年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2008年被认定为第39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旅游信息、旅游安排服务”上的驰名商标。2008年以来持续被认定为上海名牌,2015年因商标创意新颖、显著性强、知名度高被授予中国商标金奖的荣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泰州携程软件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

2.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01年《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2008年《关于认定“携程CTRIP”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2015中国商标金奖》复印件,2006年《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2009年《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2016年《上海名牌》复印件。

你公司将申请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注册的驰名商标“携程”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且经营范围相似,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纠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的规定,我局裁决你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泰州携程软件有限公司。

2024年1月9日,我局作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泰高新行审名争裁字〔2023]1号〕),并于2024年1月10日邮寄给你公司。2024年1月15日,邮寄的决定书原路退回。

我局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