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泰高拟征告〔2024〕第1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地块(春兰路西侧、向阳河南侧地块)位于凤凰街道双河社区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三组、社区集体,振兴社区六组和七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地块名称 | 被征(用)地村组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农用地小计 | 耕地 | |||||
地块01 | 凤凰街道振兴社区六组 | 0.9281 | 0.9281 | 0.9281 | 0 | 0 |
凤凰街道振兴社区七组 | 0.0029 | 0.0029 | 0.0029 | 0 | 0 | |
凤凰街道双河社区十组 | 1.5663 | 1.2239 | 1.1515 | 0.3424 | 0 | |
凤凰街道双河社区十一组 | 8.0670 | 6.6922 | 5.4724 | 1.3748 | 0 | |
凤凰街道双河社区十二组 | 7.4041 | 6.2623 | 5.6692 | 1.1418 | 0 | |
凤凰街道双河社区十三组 | 5.4266 | 4.9583 | 3.4165 | 0.4683 | 0 | |
凤凰街道双河社区集体 | 0.4939 | 0.4559 | 0.0267 | 0.0380 | 0 | |
合计 | 23.8889 | 20.5236 | 16.6673 | 3.3653 | 0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高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高政规〔2024〕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区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1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8月1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局(地址: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港城路12号;联系人:杨先生;电话:0523-86910670;邮编:2253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高港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1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高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