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营商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聘任营商环境监督员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7-20 1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正能量,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政企沟通机制,区营商办草拟了《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营商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组织推荐了20名营商环境监督员,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25日前反馈至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6966221,邮箱:2450478916@qq.com。

附件1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营商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正能量,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政企沟通机制,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是根据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以义务参与形式履行监督、建议、评议、宣传等相关职责的各界人士。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营商环境监督员的选聘,并指导其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二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二)社会责任感强,熟悉了解营商环境建设领域的有关情况,关心并支持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愿意承担营商环境监督员职责,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发表意见,热心监督工作;

(三)个人素养好,为人正直、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发现问题,并能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身体状况优,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三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的选聘

(一)营商环境监督员一般从全区企业家、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基层相关从业人员中选聘,充分征求区人大、政协等意见,优先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推荐,推荐部门填写《营商环境监督员推荐表》;

(二)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确定20名聘请人选,填写《营商环境监督员备案表》,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员名单;

(三)营商环境监督员为义务监督,不享受任何报酬。

第四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的聘任期限

营商环境监督员每届任期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且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次。对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营商环境监督员资格自动撤销。

第五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区行政审批、政策落实、政务公开、市场管理、行政执法及窗口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收集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企业生产运营、群众办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收集、核实和反馈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跟踪督促掌握办理结果;

(四)积极参与区内营商环境有关的调研、座谈活动;

(五)主动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措施;

(六)承担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六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营商环境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应依法依规开展,不得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不得凭借监督员身份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以及与自身利益相关联的活动;

(二)在监督活动中获取的资料、信息、问题线索,以及形成的调研报告,要及时整理报送至区营商办,不得以营商环境监督员和个人名义随意向社会发布。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商环境监督员名义向被监督部门、人员或社会、新闻媒体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三)不得以营商环境监督员身份干预、影响各级各部门单位正常工作。不得以营商环境监督员名义参加任何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严禁接受监督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娱乐、旅游等活动。

第七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日常管理

(一)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监督员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每位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态度、监督能力、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对监督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不断优化队伍的结构,保持队伍的活力;

(二)营商环境监督员要发挥岗位职能,采取日常监督、实

地走访、电话访谈、明察暗访等多种监督方式开展工作,反映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建议,举报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配合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

(三)营商环境监督员要定期开展调研,总结提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梳理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营商环境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分解、转办、督办,并向营商环境监督员反馈问题落实情况;

(四)对认真履职、表现突出的监督员将视情况予以表彰;对敷衍了事、不主动担当、作用发挥不好的,视情况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的解聘

营商环境监督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解聘。

(一)在聘任期间有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二)履职情况差,或不发挥作用的;

(三)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活动的;

(四)因身体状况或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监督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营商环境监督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吴兵

医药高新区法院

2

孙乃清

高港区法院

3

都兴宇

高港区检察院

4

汤滢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

5

王小军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政法委

6

吴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殷晨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商务局

8

于军

医药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9

俞乐

医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10

陈镭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滨江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11

施吉连

泰州市旺灵绝缘材料厂

12

徐卿

江苏禾祁知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3

于海泉

泰州乐太食品有限公司

14

张由凤

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15

戚鸭章

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

16

于阳

江苏泓博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17

赵良

百安祥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8

李文龙

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

施巍巍

中科健康产业集团江苏药业有限公司

20

杨华

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营商办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