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6年5月27日-2026年6月2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86960222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联系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项目建设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年产1000万套新能源汽车轮毂单元项目 |
建设地点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泰州港核心港区中部片区明珠大道南侧、高港大道东侧 |
建设单位 | 江苏景宸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泰州泰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为满足新能源汽车对汽车轮毂单元的需求,江苏景宸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数据局备案同意(备案号:泰高新数备〔2026〕732号),拟投资53000万元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泰州港核心港区中部片区明珠大道南侧、高港大道东侧新建年产1000万套新能源汽车轮毂单元项目。项目用地面积约为26610㎡,拟建设1栋厂房、1栋综合楼等总建筑面积约为48858㎡。项目购置压力机、锯床、电加热中频炉、数控车床、钻床、等温回火炉等设备220台套,主要从事汽车轮毂单元的生产;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0万套新能源汽车轮毂单元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运营期锯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间歇排放,其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颗粒物(其他)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间歇排放,其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颗粒物(其他)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有少量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因排放量较少,经自然通风扩散后,其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能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监控浓度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项目运营期高噪声设备设施主要为锯床、压力机、抛丸机、数控车床等生产设备和冷却塔、废气处理设施等公辅设施,主要设备设施噪声声级大体介于80~100dB(A)之间,为每天1班、每班8h运行。在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治理措施后,经预测项目投入运营后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金属废料、普通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和沉降金属屑、不合格品、废刀具等一般工业固废出售综合利用,破损除尘袋委托有处置能力的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含油金属屑、废乳化液、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过滤棉等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在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固废为零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