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5月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示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4-05-06 1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10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86960222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1、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防洪排涝完善工程

项目名称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防洪排涝完善工程

建设地点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刁铺街道、口岸街道、沿江街道

建设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局

环评机构

泰州泰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地处泰州中心城区,区域经济发展迅速,是苏北沿江地区人口最密集、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之一。然而,由于本区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情况复杂,地势低洼平坦,汛期长江行洪,叠加台风、暴雨、高潮的共同影响,防洪除涝形势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防汛排涝工作,全力保障城乡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医药高新区党工委2023年第17次会议、六届高港区委第58次常委会会议纪要》精神,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局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批复文号:泰高新发改〔2023〕177号),拟投资7010万元实施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防洪排涝完善工程,提升区域防洪除涝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施工期对陆域生态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

①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减小对周边生境干扰;

②施工单位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临时场地应严格控制在施工范围内,做好随挖随填,不得占用沿线周边地块;

③施工中保护现有植被,做好表土堆场及临时中转堆场等的防护措施,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原有地貌类型。

项目施工期对水生生态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

①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非特殊情况施工期不得延长,并且尽量在枯水期完成施工作业。避开鱼类繁殖期,减小工程施工对鱼类繁殖活动的影响,同时也可降低工程施工对鱼类群体的伤害机率。

②优化工程方案及施工工艺。加强施工工艺改造,进行技术革新,减少用水量使用量,减少污水及污染物的产生量。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进入河道。

③加强环境管理,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场地前,要接受环境保护相关教育,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④施工期间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定,按照指定路线和区域 行走、活动和施工。

项目其他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如下:

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依托施工区施工人员生活利用周边村庄化粪池或街道公共厕所。对地表水影响较小。

施工扬尘:通过临时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建筑材料运输时进行遮盖、入场后全部覆网遮盖,进出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车辆和机械燃油废气: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和车辆,加强机械车辆维修保养;清淤恶臭废气:施工现场暂存淤泥采用临时遮盖等措施,施工弃土回用于河道管理区内洼地平整,施工完成后平整区及时进行植草绿化,采取上述措施后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施工弃土尽可能回填,不能回填的运至城管部门指定场所;施工建筑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实现固废“零”排放。

2、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中药制剂、化药制剂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

新增中药制剂、化药制剂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通江东路2号

建设单位

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江苏康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本项目使用公司原有厂房,拟新增配料罐、高速双铝包装机等9台(套)设备,拟淘汰槽式混合机、振动研磨机、半自动封罐机、平板式全翻盖离心机等36台(套)设备。主要从事中药制剂以及化药制剂的生产,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1145.8406吨中药材提取物、5808万粒胶囊、17168万片化药制剂、8976.6734万袋颗粒制剂、161.2万瓶糖浆剂、310.2万瓶口服液、24.9万支乳膏。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前处理车间颗粒物经除尘滤芯过滤器处理后,通过DA048/DA057排气筒排放。提取1号车间TVOC、HCl、颗粒物经二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DA046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20/DA047/DA059排气筒排放。提取2号车间TVOC经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DA011排气筒排放;TVOC经CO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DA039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经过滤器处理后,通过DA038/DA055排气筒排放。提取5号车间颗粒物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56排气筒排放。固体1号车间颗粒物经过滤器处理后,通过DA030/DA033/DA034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32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CO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DA031排气筒排放。固体2号车间TVOC、颗粒物经过滤器+RTO处理后,通过DA037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经过滤器处理后,通过DA026/DA027/DA035/DA036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经碱洗+生物洗涤后,通过DA053/DA054排气筒排放;药渣堆场有机废气经化学洗涤+生物滴滤段、生物过滤段+氧化洗涤处理后,通过DA024排气筒排放。

有组织废气:本项目生产工艺有机废气、颗粒物及药渣堆场有机废气排放均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中TVOC相关排放限值;氯化氢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2中相关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污水处理站废气大气排放限值;

无组织废气:氯化氢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7中相关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中相关排放限值;单位边界NMHC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废水: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蒸汽冷凝水、冲洗废水、药渣脱水、纯水制备浓水。项目产生的废水经管道收集后全部排入厂区内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接管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噪声: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源经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后,东、西厂界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南、北厂界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4类标准。

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固废主要有药渣、残次药材、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废弃物、废中成药品、不合格药品、废滤芯等。其中药渣、残次药材、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废弃物、废中成药品收集后外售;不合格药品、废滤芯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在采取上述分类处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实现固废“零”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