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典型案例(依法惩治失信行为)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党工委(高港区委)宣传和统战部 发布日期:2024-02-02 15:52 浏览次数: 字号:[  ]

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年来,我区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依法突出执行的强制性,持续加大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等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推动营造良好外部执行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案例一

转移工资收入而不主动履行,被判拒执罪

(医药高新区法院)

基本案情

孙某某诉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医药高新区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孙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06537.23 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自行履行义务,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医药高新区法院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并冻结刘某某领取工资的银行存款账户。刘某某在得知其工资账户被冻结后,为逃避履行赔偿义务,以申请变更工资账户的方式,先后转移工资122601.02元,除偿还正当债务45000元外,余款用于出借给他人、打麻将及其他消费。

医药高新区法院通过调取刘某某名下工资账户交易明细,固定其擅自转移工资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高港法院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执行。本案中,刘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法院冻结其工资账户后,为逃避履行义务,以更换工资卡的方式多次转移其工资收入,并用于出借他人、打麻将及其他消费,属于典型的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损害了司法权威,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

私自转移已被查封的设备被判刑

(医药高新区法院)

基本案情

沈某某系某模具厂投资人。该模具厂因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处罚款59600 元。因模具厂逾期未缴纳罚款,医药高新区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环保部门申请执行的“对模具厂罚款人民币59600 元,加处罚款人民币59600 元”的申请内容。后因模具厂未履行上述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23年8月31日,执行法院查封模具厂的3台卧式冷室电脑精密压铸机、1 台振打式除尘器等设备,并告知沈某某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租赁被查封的设备。沈某某明知上述设备已被法院查封,仍将其中3台卧式冷室电脑精密压铸机(价值220000 元)予以拆除、转移,并向执行人员隐瞒设备去向,谎称已被其他债权人拖走。

医药高新区法院将沈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罚金6000元。沈某某当庭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不上诉,且当庭缴纳了罚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沈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不仅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其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

不履行还款义务却消费赌博,被判拒执罪

(高港法院)

基本案情

姜某诉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港法院判决邱某返还姜某款项3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因邱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封邱某名下的江淮牌小型汽车,并通知其向法院交付车辆,告知不及时交付的法律后果。因邱某拒不履行车辆交付义务,高港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但邱某仍未交付车辆,亦未向缴纳罚款。高港法院遂将邱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邱某对上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供认不讳,但直至提起公诉前仍拒不履行送交被扣押车辆的义务。侦查中还发现,邱某在判决生效后,花费14000元购买摩托车1辆,并将银行卡内余额60000余元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邱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仅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的挑战。本案被执行人邱某所不仅未主动清偿债务,而是将款项用于高消费,甚至进行违法活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

转让财产规避执行且侮辱执行人员、对抗执行,被判拒执罪

(医药高新区法院)

基本案情

唐某诉唐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医药高新区法院判决唐某在婚姻关系解除前每月给付唐某某抚养费600元。唐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唐某某多次分期向医药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发现,唐某通过使用其母胡某的微信、银行卡用于机械加工等生产经营及日常消费,往来资金高达几十万元;不申报财产,拒不向法院交付名下机动车,并将法院查封的机动车以四千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将其名下一台数控车床、一台立式加工中心以七万余元的价格抵给范某,用于偿还双方债务;在法院拟拍卖的商品房内墙壁上书写文字侮辱法院工作人员;在法官督促履行过程中辱骂法官;到期不缴纳人民法院对其处以的罚款。

医药高新区法院将唐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唐某当庭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

唐某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申报财产,而是通过使用他人微信、银行卡用于生产经营及日常消费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未经法院准许私自出售名下财产且价款不交付执行法院处置,侮辱法院工作人员对抗强制执行行为。唐某的上述行为系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故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