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户籍人口中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
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结婚证》(1.1982年以前的事实婚姻,且在1982年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事实婚姻状况证明;2.1982年以后结婚的,必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明、收养证或收养证明(1.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后的,以《收养证》确认;2.发生在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间,以公证书确认;3.1992年3月31日以前因事实收养行为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填写《江苏省农村1992年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情况审核表》等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1.申请人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奖励扶助申请,填写申请表(书),提供所需材料;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区卫健委审批并公示;5.区卫健委编制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交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发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