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有哪些新政策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1-29 21:56 浏览次数: 字号:[  ]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能够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成长。

一是延续基本生活保障。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从次月起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残疾康复或者有其他应当终止保障基本生活情形的,应及时停发;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符合继续保障情形的,按有关政策执行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障好残疾孤儿的基本生活。收养人为被收养人办理迁移户口的,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二是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本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对被收养人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对被收养人在江苏省地方普通高校就读的免收学费。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至毕业为止。

三是落实医疗康复政策。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就医和医疗保障等相关政策。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康复费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减免。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免费为收养人提供康复技能培训。收养家庭有临时代养需求的,可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协议,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喘息服务”。

如有收养意愿的家庭请联系泰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0523-86050516。

(来源:新高社会事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