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享有著作权的文化产品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可以收取使用费吗?
答:不可以。《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15条规定,政府享有著作权的文化产品应当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将政府资助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