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徵集2007年度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項目的公告
根據《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財文[2006]2731號),結合我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實際,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2007年度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援項目的徵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報主體
在北京地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研發、生產、服務的文化創意產業活動單位。
二、申報時間
2007年4月20日—5月15日
三、資助範圍
1.文藝演出業;
2.出版發行和版權貿易業;
3.影視節目製作和交易業;
4.動漫和網路遊戲研發製作業;
5.廣告會展業;
6.古玩藝術品交易業;
7.設計創意業;
8.文化旅遊業。
重點扶持產業公共技術研發專案、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專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專案、文化創意產品出口專案、創意人才培養項目等。
四、專案申報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及我市產業政策。
2.專案單位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範,財務狀況良好,無違規違法經營記錄。
3.項目原創性高,創新性強,知識產權明晰,具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和成長能力,能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專案單位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專案單位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專案的總投資規模不低於500萬元。
五、資助方式
1.貸款貼息
主要用於支援具備一定水準、規模和效益且與銀行已經簽訂貸款合同或承諾函的專案。專項資金給予貸款貼息,貼息期為一年,對逾期利息和罰息不予貼息。
2.專案補貼
主要用於自主知識產權專案的研發、推廣,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以及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全局性、可持續性的專案。在專案實施期內將根據專案實際進展以及資金到位情況給予適量的補貼,補貼額度原則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3.政府採購及獎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1.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2.已經獲得市政府投資或北京市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資助的;
3.專案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2年的;
4.專案單位違反《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5.未通過專家委員會評審的;
6.應由政府其他資金支持的。
七、申報審批程式
(一)專案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向工商登記的企業住所所在區縣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1.《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專案申報表》(由專案申報單位填寫並加蓋公章);
2.《資金申請報告》(由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編寫);
3.項目申報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書;
4.企業近兩年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審計報告、企業財務狀況說明等;
5.申請貸款貼息的專案需提供銀行貸款合同、貸款承諾函、付息憑證等;
6.專案取得其他政府專項資金支援情況;
7.專案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8.聯繫方式:專案申報單位元的位址、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郵件;
9.依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檔及需要補充說明的材料。
以上書面材料一式六份,《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專案申報表》和《資金申請報告》同時提交電子版軟碟一份。
(二)各區縣受理專案申報後,根據要求,對申報專案進行篩選匯總,於5月25日前報送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仲介機構及專家對專案進行初審、評估,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市文化創意產業專案庫中,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專案資助方式和額度,監督專案實施。
八、受理單位
區縣接受申報機構及聯繫方式詳見附表
九、其他事項
1.專案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2.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徵集工作相關事項擁有最終解釋權。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