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21076/2022-00007 | 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9 |
| 文号 | 时效 |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审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党外代表人士和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关于建立健全特约人员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请对象和程序
聘请对象:特约审计员从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聘请,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
聘请程序:特约审计员推荐名单由我局与区党委统战部门沟通、协商后确定,征得本人同意后,经党组研究确定最终聘请人选,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党委统战部门和人选所在单位。
第二条 特约审计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一定的审计、会计、金融或法律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特长,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优先推荐。
(三)有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或所在行业和群体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五)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年龄适当,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六)能够统筹安排本职工作与特约审计员的工作,有履行特约审计员职责的时间保障。
第三条 聘任期限
特约审计员聘期为五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健康等情况,可以续聘。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的职责范围
(一)根据工作安排,配合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工作。
(二)协助审计机关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决定。
(三)沟通和促进审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
(四)为审计机关有关决策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和意见。
(五)协助审计机关加强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
第五条 特约审计员的权利
(一)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有关专业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二)阅读审计机关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了解审计机关的有关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反映和转递来信来访、检举、举报、申诉和控告,并就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办理结果提出查询。
(五)围绕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第六条 特约审计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各项特约工作。
(三)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领导,遵守聘请单位的工作纪律,保守国家及职务秘密。
(四)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发挥个人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向审计机关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或提供相关服务。
(六)以特约审计员的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审计机关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计机关。
第七条 特约审计员的活动方式及时间
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活动安排,通过电话邀请的方式,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向其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并听取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约审计员每年参加审计机关活动不少于2次。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