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2-10 17:09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

涉企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行政检查依据

年度常规检查频次

行政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区财政局国库处(会计处)

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次/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开展检查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检查

区财政局公共支出处(政府采购管理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筹负责本地区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

1次/年

按照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