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永康:
本机关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泰州医药高新区海陵南路东侧、药城大道北侧天禄湖花园小区14幢1501室进行改扩建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于2025年4月10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苏泰高城执罚决〔2024〕28-1号),并于2025年5月22日送达。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未拆除镂空挑台底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如下:1.你履行本机关行政决定(苏泰高城执罚决〔2024〕28-1号)的义务的期限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一个月内;2.履行义务的方式:拆除案涉违法建设(镂空挑台底板,面积12.62㎡,不包括原有的挑梁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泰州市高港区金港南路119号建设大厦辅楼605室,联系方式:0523-86967319)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行政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