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目录清单(农业农村和水利)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5-11-19 08:58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

部门

名称

收费

单位

名称

单位

性质

收费

项目

收费

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

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本级

政府

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土保持

一般建设型生产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其它项目见文件。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苏财综〔2014〕39号

苏价农〔2018〕112号

财税〔2020〕58号

税务部门征收

2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

地表水:1、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2元/立方米2、特种取水地表水0.4元/立方米、地下水非超区3.2元/立方米,超采区8元/立方米3、其他行业0.3元/立方米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苏财税〔2024〕32号

税务部门征收

3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内陆和海洋渔船捕捞证发证

根据养殖和捕捞方式收费,标准在1-160元之间,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物价局

价费字〔1992〕452号

苏政发〔1992〕170号

苏财综〔1999〕37号

财预〔2000〕127号

苏政办发〔2002〕77号

苏价农函〔2004〕138号

苏价农函〔2006〕127号

财税〔2014〕101号

苏财综〔2015〕1号

税务部门征收

4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江河堤防管理所

事业单位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财政非税收入

河道堤防占用

0.48元/平方米/月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泰政水〔2000〕110号

泰财综〔2000〕16号

泰价费〔2000〕79号

苏政发〔2015〕119号

苏政发〔2017〕70号


5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江河堤防管理所

事业单位

水利工程水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农业水费、工业水费

农业水费:稻麦田7元/亩,旱田1元/亩

工业水费:9分/立方米

省水利厅

省物价局

苏价工〔2000〕142号

苏水经〔2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