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 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 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 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 | 一般建设型生产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其它项目见文件。 |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苏财综〔2014〕39号 苏价农〔2018〕112号 财税〔2020〕58号 | 税务部门征收 |
2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资源税 | 水资源税 | 地表水:1、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2元/立方米2、特种取水地表水0.4元/立方米、地下水非超区3.2元/立方米,超采区8元/立方米3、其他行业0.3元/立方米 |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 苏财税〔2024〕32号 | 税务部门征收 | |
3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内陆和海洋渔船捕捞证发证 | 根据养殖和捕捞方式收费,标准在1-160元之间,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物价局 | 价费字〔1992〕452号 苏政发〔1992〕170号 苏财综〔1999〕37号 财预〔2000〕127号 苏政办发〔2002〕77号 苏价农函〔2004〕138号 苏价农函〔2006〕127号 财税〔2014〕101号 苏财综〔2015〕1号 | 税务部门征收 |
4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江河堤防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 财政非税收入 | 河道堤防占用 | 0.48元/平方米/月 |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 泰政水〔2000〕110号 泰财综〔2000〕16号 泰价费〔2000〕79号 苏政发〔2015〕119号 苏政发〔2017〕70号 | |
5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江河堤防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水利工程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农业水费、工业水费 | 农业水费:稻麦田7元/亩,旱田1元/亩 工业水费:9分/立方米 | 省水利厅 省物价局 | 苏价工〔2000〕142号 苏水经〔200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