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 标准 | 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建制镇)各类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及其管理 | 105元 /㎡ | 政府制定 | 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
2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评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建设工程初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 80元/人 | 政府制定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2〕62号 苏财综〔2002〕61号 | |
3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 | 政府制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苏财综〔2025〕17号 | |
4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产生的生产和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 居民1.1元/吨、非居民1.4元/吨、乡镇0.4元/吨 | 政府制定发改委 | 泰高价〔2013〕20号、泰高价〔2017〕8号、泰高发改发〔2019〕183号 | |
5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6版)》的通知(苏建城〔2016〕682号)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苏建城〔2016〕682号 | |
6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将城镇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 | 《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泰城管规〔2024〕1号) | 政府制定 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 由税务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