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1月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示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发布日期:2026-01-08 15:59 浏览次数: 字号:[  ]

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6年1月8日-2026年1月14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86960222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联系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项目建设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1.江苏永投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150万件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项目名称

150万件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创园路118号鑫玛科技产业园9幢

建设单位

江苏永投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江苏新睿境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江苏永投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创建于2014年,位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创园路118号10幢101室。公司拟租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创园路118号鑫玛科技产业园9幢,投资2000万元建设150万件金属制品生产项目。项目已取得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是数据局备案,备案证号:泰高新数备﹝2025﹞1739号。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烘干废气经进出口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塑废气采用密闭形式收集后,经“滤芯+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固化废气采用进出口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本项目烘干燃烧废气DA001排气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喷塑废气DA002排气筒中颗粒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固化废气DA003排气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

厂界无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2)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中和+破乳+隔油+沉淀+气浮)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接管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3)噪声

本项目生产营运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水分烘干通道、喷枪、空压机、风机、电动叉车等设备,噪声值约在75~85dB(A)之间。经采取多种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标。

(4)固体废物

企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旧包装袋、滤芯收集的塑粉、滤筒收集的塑粉、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滤芯收集的塑粉回用于喷塑工序;废旧包装袋和滤筒收集的塑粉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污水处理站污泥为危废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在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项目固废为零排放。

2.江苏永投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中链甘油三酸酯MCT搅打奶油粉及20万吨粉末油脂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10万吨中链甘油三酸酯MCT搅打奶油粉及20万吨粉末油脂项目

建设地点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创园路118号鑫玛科技产业园7幢

建设单位

江苏永投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江苏新睿境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江苏永投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公司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拟投资53000万元在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创园路118号鑫玛科技产业园7幢工业厂房,新建年产10万吨中链甘油三酸酯MCT搅打奶油粉及20万吨粉末油脂项目。项目已取得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是数据局备案,备案证号:泰高新数备〔2025〕1740号。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喷雾干燥废气密闭管道收集,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5m排气筒(DA001)排放。实验室废气由通风橱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站废气加盖密闭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排气筒(DA003)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限值,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和表2标准,厂区内VOCs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限值,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

(2)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pH调节-隔油-沉淀-生物接触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接管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3)噪声

本项目生产营运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值约在75~85dB(A)之间。经采取多种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标。

(4)固体废物

企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实验废液、废试剂瓶、不合格品、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餐厨油脂、废滤芯、收集尘、隔出油脂、沉淀残渣、污泥、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滤芯、收集尘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餐厨垃圾、餐厨油脂委托专业单位处置;沉淀残渣、污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为危废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在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项目固废为零排放。

3.江苏永投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年产340万件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340万件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创园路118号鑫玛科技产业园4幢

建设单位

江苏永投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江苏新睿境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为满足市场需求,江苏永投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在租用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创园路118号鑫玛科技产业园4幢闲置标准厂房新建年产340万件塑料制品生产项目。项目购置挤出机、注塑机等设备设施92台(套);建成后形成年产塑料托盘90万件、周转筐160万件、其他塑料件90万件的生产能力。项目已取得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是数据局备案,备案证号:泰高新数备〔2025〕1741号。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称重投料废气、混料废气经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抽送至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最终尾气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挤出废气经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抽送至二级活性炭处理,最终尾气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注塑废气经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抽送至二级活性炭处理,最终尾气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破碎废气经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抽送至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最终尾气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进江苏港城污水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3)噪声

本项目生产营运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挤出机、注塑机及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空压机等,噪声值约在85~90dB(A)之间。经采取多种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标。

(4)固体废物

企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废油桶、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布袋、布袋除尘灰、废包装袋、生活垃圾。

其中边角料、不合格品、布袋除尘灰为一般固废,回收综合利用;废布袋、废包装袋为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废油桶为危废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在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项目固废为零排放。

4.泰州市天润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危废储存库(池)提升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

危废储存库(池)提升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裕兴路1号

建设单位

泰州市天润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对原有的350立方米污水暂存池,占地200平方米,进行提升改造,将污水暂存池改造为危险废物储存库(池),用于暂存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工艺废水、真空泵废水和喷淋废水),同时将危废储存库(池)尾气接入现有“氧化喷淋+碱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并新购置316L不锈钢箱体、活性炭吸附系统、电控系统等设备20台(套),对相应基础设施进行适应性改造提升。项目建成后,不新增生产能力,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达到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目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危废储存废气经过现有的“氧化喷淋+碱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过2#排气筒排放,所采取的废气处理技术为可行技术;在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项目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因集气效率,项目有少量非甲烷总烃产生。因产生量较少,经自然通风扩散后,其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不新增生活污水。

项目运营期主要高噪声设备设施为泵等公辅设施,主要设备设施噪声声级大体介于85~95dB(A)之间,通过采用基础减振、建筑物隔声、合理布局等方法隔声降噪,可实现达标排放;同时项目周围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不会产生噪声扰民现象。

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项目固废为零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