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11月1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示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发布日期:2025-11-17 13:40 浏览次数: 字号:[  ]

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21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86960222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联系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项目建设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新增年产1500万套尼龙、TPV管汽车零部件项目

建设地点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37号公司现址内

建设单位

江苏鹏翎胶管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泰兴市大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江苏鹏翎胶管有限公司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37号,主要从事汽车流体管路及汽车密封部件生产制造。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江苏鹏翎胶管有限公司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数据局备案同意(备案号:泰高新数备〔2025〕49号),拟投资 20000万元建设新增年产1500万套尼龙、TPV管汽车零部件项目,项目主要是在公司现有三车间中新增尼龙管挤出线、波纹管挤出线、下料挤出线、TPV挤出线等主要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00万套尼龙、TPV管汽车零部件的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项目TPV挤出、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一级碱洗+一级水洗+脱水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中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新建15m高13#排气筒排放;尼龙挤出、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一级碱洗+一级水洗+脱水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中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氨、硫化氢、乙醛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氯乙烯有组织排放限值后通过新建15m高14#排气筒排放;在粉碎工序中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染料尘排放限值后通过新建15m高15#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达到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新建15m高16#排气筒排放。

因集气效率,项目有少量无组织废气产生及排放。经自然通风扩散后,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乙醛无组织排放能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非非甲烷总烃、染料尘、氯化氢、氯乙烯和乙醛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2)废水: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接管至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本项目建成后废水排放标准从严执行,废水处理装置出口DW001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可吸附有机卤化物、乙醛(1)、1,4-二氯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1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生活污水采用独立管网系统收集,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厂区西侧设置的独立生活污水排放口(不与生产废水混排)排入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西侧生活污水排口DW002执行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接管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本项目生产营运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挤出线、成型机、弯管机等设备,噪声值约在70~90dB(A)之间。经采取多种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标。

(4)固废:本项目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袋除尘装置定期更换的废布袋为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委托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