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1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示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发布日期:2024-11-28 16:10 浏览次数: 字号:[  ]

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8日-2024年12月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23-86960222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联系部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项目建设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年产3000吨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项目

建设地点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沿江街道东联路66号

建设单位

泰州市宏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南京山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企业拟投资2000万元,租用江苏泓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厂房,用地面积约13361m2,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全自动生产线,购置无纺布生产线、活性炭布生产线、网格布生产线、分切机等设备,建设年产3000吨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项目。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形成年产3000吨无纺布、活性炭布、网格布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项目搅拌、投料、撒粉、喷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开松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复合、喷胶、加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负压收集的危废暂存异味一并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烫平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项目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排放限值,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2)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深度处理,尾水排入长江。废水排放执行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C标准。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搅拌机、分切机、冷却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合理布局,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于车间中部;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治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四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收集粉尘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委托有处置能力的一般固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废胶和沾染有毒物质废包装、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在采取上述分类处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固废“零”排放。